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修改相关问题讲解.pptxVIP

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修改相关问题讲解.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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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修改对民事案件

受理及复查的影响

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受理

关于不支持监督申请案件上级检察院复查的问题

第二部分

目录

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以下简称审议稿)修改的背景及变化

法院文书中经常出现的判决、裁定、决定、命令和通知的理解。

第四部分

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以下简称审议稿)修改的背景及变化

1

2019年7月,中央政法委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会要求尽快修订民诉监督规则。高检院成立民诉监督规则领导小组,由第六、第十检察厅、研究室及案管办等部门组成。

一、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修改的背景及变化

一、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修改的背景及变化

1.审议稿第八条第三款: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调用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被调用的检察官可以代表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履行调查核实、出庭支持抗诉等各项检察职责。上级检察院可以调用辖区检察人员办理民事监督案件办理受理及复查审查业务。

新修订的审议稿共10章135条,与旧诉讼规则(11章124条)相比,减少1章,增加11条。与控申业务有关的修改内容:

修改情况(主要控申业务方面):

一、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修改的背景及变化

2.删除“管辖”一章。专家论证会中,专家普遍认为,现行民诉监督规则中“管辖”与“受理”两章之间的逻辑关系不清,实践操作不明。经研究,《审议稿》删除本章,理顺民诉监督规则结构体系。实践中,各级检察机关根据“同级受理”原则对民诉监督案件入口进行把关,不需要考虑管辖规定,导致现行民诉监督规则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有关级别管辖的规定未发挥实际规范作用。

一、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修改的背景及变化

3.申请监督有两年时效限制,该时效为不变期间。

第二十条当事人依照本规则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两年内提出。

本条规定的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案件,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原因:实践中,出现了许多在民事裁判生效多年以后才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的案件,这些案件多数是陈年旧案,时间久远,检察机关审查和息诉都十分困难,而且容易形成涉检信访案件,各地呼吁对当事人申请监督期限予以规范。为保证民诉监督的公正和高效,《审议稿》参照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期限的规定,将当事人对生效裁判申请监督的期限设定为两年。同时明确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案件不受本条规定期限的限制。

一、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修改的背景及变化

4.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一)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

(二)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但不可归责于其自身原因的除外;

(三)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正在对民事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

(四)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结的;

(五)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六)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

(七)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

(八)申请监督超过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期限的;

(九)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并正在审查处理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但超过法定期间未作出处理或者对人民法院审判、执行程序中审判、执行人员违法行为申请监督的除外。

一、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修改的背景及变化

原因:本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理由:增加“但不可归责于其自身原因的除外”的限制,切实保障当事人因法院违法公告送达、缺席判决等导致超过申请再审法定期限情形下的申请监督权利。

本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理由: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了法院可以延长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审查期限,因此使用“在法定期限内”表述,更为准确。

本条第一款第八项增设理由:《审议稿》已规定当事人申请监督的期限,因此超过此期限的监督申请,不应受理。将现行民诉监督规则第三十三条第二、三项规定调整至本条中,修改后形成本条第二款。进一步明确申请监督条件和受理程序:增加“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但不可归责于自身原因的除外”主要是保障当事人因法院违法公告、缺席判决等情况下导致超过再审期限六个月情形。

一、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修改的背景及变化

5.第二十九条当事人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由审理、执行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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