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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疫情防控,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疫情防控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各级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共场所和个人。
第三条疫情防控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管理、科学防治”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各类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共同维护社会公共卫生安全。
第二章组织领导与职责
第五条成立疫情防控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本地区疫情防控工作。
第六条疫情防控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制度。
第七条各级各类单位应设立疫情防控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疫情防控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八条各级各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疫情防控工作全面负责。
第九条各级各类单位应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疫情防控职责,确保责任到人。
第十条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以下工作:
(一)制定本地区疫情防控总体方案和具体措施;
(二)组织协调各部门、各单位开展疫情防控工作;
(三)收集、汇总、分析疫情信息,及时上报疫情情况;
(四)开展疫情防控宣传教育;
(五)监督、检查疫情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各级各类单位应建立健全疫情防控工作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疫情防控职责,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第三章预防措施
第十二条加强疫情监测与报告
(一)各级各类单位应建立健全疫情监测制度,定期开展疫情监测工作;
(二)发现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应立即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报告;
(三)对疫情报告不及时、不准确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加强健康教育和宣传
(一)各级各类单位应开展疫情防控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员工、居民的防疫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二)利用各种媒体渠道,广泛宣传疫情防控知识,普及防疫措施;
(三)加强对疫情防控政策的解读,提高群众对疫情防控工作的认识。
第十四条加强环境卫生管理
(一)各级各类单位应加强环境卫生管理,保持公共场所清洁卫生;
(二)定期对办公场所、公共场所进行消毒,确保环境卫生;
(三)加强对废弃口罩、医疗废物等特殊垃圾的分类收集和处理。
第十五条加强个人防护
(一)各级各类单位应要求员工、居民佩戴口罩,保持社交距离;
(二)加强个人卫生习惯,勤洗手、勤通风;
(三)避免前往人员密集场所,减少不必要的聚集活动。
第十六条加强物资储备
(一)各级各类单位应储备必要的防疫物资,如口罩、消毒液、防护服等;
(二)确保防疫物资的供应,保障疫情防控工作的需要。
第四章应急处置
第十七条发生疫情时,各级各类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以下措施:
(一)立即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报告疫情;
(二)对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进行隔离治疗;
(三)对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隔离观察;
(四)对疫情发生场所进行消毒、封闭;
(五)开展疫情防控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防疫意识。
第十八条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组织相关部门开展以下工作:
(一)及时了解疫情发展情况,向上级部门报告;
(二)协调各部门、各单位开展疫情防控工作;
(三)指导各级各类单位落实疫情防控措施;
(四)加强对疫情防控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报告疫情,造成疫情扩散的;
(二)未按规定采取防控措施,导致疫情传播的;
(三)拒绝接受疫情防控检查、隔离观察的;
(四)违反疫情防控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条对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疫情防控要求执行。
【注】本制度为示例性质,具体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各级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居民小区、公共场所等。
第三条防疫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二)依法管理,科学防治;
(三)全民参与,群防群控;
(四)信息透明,及时报告;
(五)责任到人,奖惩分明。
第四条本制度由本地区疫情防控指挥部负责解释。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成立本地区疫情防控指挥部,负责本地区疫情防控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挥。
第六条疫情防控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各级各类单位应当成立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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