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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诈骗财产追缴标准
引言
网络诈骗像一根无形的毒刺,扎进无数普通人的生活。有人攒了半辈子的养老钱被”投资平台”卷走,有人为给”患病的孩子”凑手术费借遍亲友,最后发现对方是冒充的——这些真实发生的悲剧里,最让受害者揪心的往往不是被骗本身,而是”钱还能追回来吗”的无力感。财产追缴,不仅是法律对犯罪行为的惩戒,更是对受害者最直接的救赎。本文将围绕网络诈骗财产追缴的核心标准展开,从法律依据到实践操作,从难点突破到制度完善,带大家看清这根”追赃之绳”的每一道纹路。
一、网络诈骗财产追缴的法律根基:从条文到实践的逻辑起点
要弄明白”怎么追”,首先得清楚”凭什么追”。网络诈骗虽披着”网络”的外衣,但本质仍是财产犯罪,其财产追缴的法律依据深深扎根于我国刑事法律体系的土壤中。
(一)基础法律: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框架性规定
《刑法》第64条像一把”追赃标尺”,明确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这里的”违法所得”,指的是通过诈骗行为直接获得的财物及其产生的收益,比如用骗来的钱购买的房产、投资的股票增值部分都算在内。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小到诈骗分子用来拨打电话的手机,大到专门用于转账的银行卡,甚至是为实施诈骗租赁的服务器,只要能证明是”专门或主要用于犯罪”,都可能被追缴。
《刑事诉讼法》则为追缴提供了程序保障。第141条至145条详细规定了侦查机关对涉案财物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从发现犯罪线索时对嫌疑人账户的紧急冻结,到侦查过程中对电子设备里资金流水的提取,再到审查起诉阶段对扣押财物权属的核实,每个环节都有严格的程序要求。比如冻结账户需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扣押电子数据要制作笔录并由持有人签名,这些程序不是”走形式”,而是为了确保追缴的每一笔财产都”师出有名”。
(二)司法解释:填补网络特性的”规则补丁”
传统诈骗多是”面对面”,而网络诈骗是”数据流动”,赃款可能在几秒钟内经过十多个账户,甚至流向境外。针对这种特性,“两高一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打了关键”补丁”。
《意见》明确了”信息网络”的范围,包括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的诈骗,比如通过微信群、短视频平台发布虚假信息,或者利用钓鱼网站骗取账号密码等。更重要的是,针对”财产混同”难题,《意见》规定:“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查实全部被害人,但有证据证明该账户系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且被告人无法说明款项合法来源的,根据账户内的资金数额,可以认定为违法所得。”这相当于给了办案机关一把”推定尺子”——如果账户里的钱说不清楚来源,就默认是赃款,解决了以往因被害人分散难以逐一核实的困境。
(三)政策文件:多部门协同的”行动指南”
网络诈骗的追赃不是公安一家的事,需要银行、通信、网信等多部门联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明确了银行在接到公安机关冻结指令后,如何快速止付、如何配合返还被害人资金;国家网信办出台的《网络安全法》相关实施细则,则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配合警方调取涉案账号的交易记录、IP地址等关键信息。这些政策文件就像”齿轮”,让追赃的各个环节能紧密咬合,避免出现”公安查到了钱在某平台,平台却说要法院判决才能给”的推诿情况。
二、网络诈骗财产追缴的核心标准:哪些能追?怎么追?
搞清楚法律依据后,最关键的是落实到”操作层面”。网络诈骗财产追缴的标准,可以用”三个明确”来概括:明确可追缴财产的范围、明确追缴的程序步骤、明确不同主体的权利义务。
(一)可追缴财产的范围:从”直接所得”到”衍生收益”的边界
违法所得及其收益:这是追缴的”主阵地”。比如诈骗分子用骗来的100万元购买了一套房子,后来房子涨到150万元,那么这150万元都属于违法所得的收益,应当追缴。但如果是用合法收入购买的房产,只是后来将赃款存入该房产的租金账户,这时候需要区分哪些是赃款混同部分,不能”一刀切”没收整套房子。
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这里有两个关键点——“供犯罪所用”和”本人财物”。比如诈骗团伙头目用自己的银行卡接收赃款,这张卡肯定要没收;但如果是团伙成员借用朋友的银行卡转账,而朋友不知情,这张卡就不能追缴,因为不是”本人财物”。再比如,诈骗分子用家庭共同财产购买了用于发送诈骗短信的设备,这时候需要区分该设备中属于诈骗分子个人的份额,不能牵连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财产。
违禁品:网络诈骗中常见的违禁品包括用于钓鱼的木马程序、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数据等。这些物品本身就是违法犯罪的”工具”,无论来源如何,都应当没收并销毁,防止被再次用于犯罪。
(二)追缴的程序标准:从侦查到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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