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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债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债券市场秩序,促进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债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债券,是指企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行的各类债券,包括企业债券、公司债券、政府债券等。
第四条债券发行和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债券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负责本省债券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债券管理制度,监督债券发行和交易行为。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债券发行和交易活动进行欺诈、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债券发行
第七条债券发行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三)有明确的资金使用计划;
(四)债券发行方案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要求。
第八条债券发行人发行债券,应当向省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债券发行申请报告;
(二)公司章程或者政府有关文件;
(三)债券发行方案;
(四)债券募集说明书;
(五)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收到债券发行申请后,应当对发行人的资格、债券发行方案、募集说明书等材料进行审核,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条债券发行人应当依照债券发行方案,通过合法渠道向社会公开募集债券。
第十一条债券发行人发行债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承销机构进行承销。
第十二条债券发行人应当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债券发行信息,包括债券发行价格、利率、期限、还本付息方式等。
第三章债券交易
第十三条债券交易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或者经省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场所进行。
第十四条债券交易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
(二)自愿、平等、诚实信用;
(三)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四)维护债券市场秩序。
第十五条债券发行人、投资者、证券公司等市场参与者应当遵守债券交易规则,不得从事欺诈、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债券交易价格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
第十七条债券交易实行集中竞价交易制度。
第十八条债券交易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债券交易规则,确保交易安全、公平、高效。
第十九条债券交易场所应当对债券交易信息进行实时监控,发现异常交易行为,应当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省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省债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债券管理制度;
(二)审核债券发行申请;
(三)监督债券发行和交易行为;
(四)查处债券市场违法行为;
(五)组织开展债券市场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二十一条债券发行人、投资者、证券公司等市场参与者应当配合省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省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对债券市场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包括:
(一)责令改正;
(二)罚款;
(三)暂停或者取消债券发行、交易资格;
(四)吊销证券从业资格证书;
(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一)未按规定提交债券发行申请材料的;
(二)未按规定披露债券发行信息的;
(三)未按规定聘请承销机构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债券交易的;
(五)未按规定配合省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的。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债券发行和交易活动进行欺诈的;
(二)操纵市场的;
(三)泄露债券发行和交易秘密的;
(四)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省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债券发行、交易和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债券市场秩序,促进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债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行、交易和管理债券的行为。
第三条债券发行、交易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负责本省债券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债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企业、金融机构依法发行债券,拓宽融资渠道,提高融资效率。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投资者参与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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