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北京市西城区某国企招聘工作人员若干人备考题库及答案详解1套.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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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北京市西城区某国企招聘工作人员若干人备考题库

第一部分单选题(50题)

1、在一次实验中,研究人员将大脑分为若干个区域,然后扫描并比较了每个人大脑各区域的脑灰质含量。结果显示,智商测试中得分高的人与得分低的人相比,其大脑中有24个区域灰质含量更多,这些区域大都负责人的记忆、反应和语言等各种功能。从这段文字中,我们可以推出()。

A.智商低的人大脑中不含灰质

B.大脑中灰质越多的人,智商越高

C.聪明的人在大脑24个区域中含有灰质

D.智商高的人,记忆、反应和语言能力都强

【答案】:D

【解析】题中表明在智商测试里得分高的人,在负责记忆、反应、语言等多种功能的区域中大脑灰质更多,这意味着智商高的人,其记忆、反应和语言能力相对较强。所以可得出相应结论。

2、在伊拉克战争期间,美军率先向伊拉克的重要城市发射了用于破坏电力设施的石墨炸弹。请问,该石墨炸弹利用了石墨的()。

A.导热性

B.导电性

C.润滑性

D.耐高温性

【答案】:B

【解析】这道题主要考查对石墨性质及应用的理解。在伊拉克战争中,美军使用石墨炸弹破坏伊拉克重要城市的电力设施,其原理是利用了石墨某一特定性质,使电力系统陷入故障。石墨具有多种性质,如导热性、导电性、润滑性、耐高温性等。导热性是指物质传导热量的能力,这一性质与破坏电力设施并无直接关联,不能通过导热性来破坏电力系统。润滑性主要用于减少物体之间的摩擦,对于破坏电力设施没有实际作用。耐高温性指材料在高温环境下仍能保持稳定性能,同样与破坏电力设施没有直接联系。而导电性是指物体传导电流的能力,当石墨炸弹爆炸后,石墨会形成大量的石墨丝,这些石墨丝具有良好的导电性,一旦附着在电力设施上,会使电路发生短路,从而导致电力系统瘫痪,有效地破坏电力设施。所以,美军使用石墨炸弹破坏电力设施利用的是石墨的导电性。

3、2015年3月8日,甲在从巴黎返回途中遭遇意外,生死不明,甲的妻子向法院申请宣告甲死亡,最早应是哪一天?()

A.2015.3.9

B.2016.3.9

C.2017.3.9

D.2018.3.9

【答案】:C

【解析】本题可依据宣告死亡的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甲妻子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的最早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六条规定,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在本题中,2015年3月8日甲在去巴黎回来途中遭遇意外且生死不明。由于甲是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且题干中未提及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所以应适用“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这一条件。从2015年3月8日开始计算,下落不明满二年的时间点为2017年3月8日,而申请宣告死亡最早应在满二年后的次日,即2017年3月9日。

4、2020年4月,井某驾驶面包车与张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轻微接触,未造成人员受伤或车辆受损。张某驾车向前辱骂井某,双方下车后继续争吵。张某先动手推了井某肩膀一下,随后又伸手去掐井某脖子。井某被掐后随即抱住张某身体将其扳倒在地,并用拳头击打张某肩膀两下。经法医鉴定,张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本案中,井某的行为()。

A.构成故意伤害罪

B.构成聚众斗殴罪

C.构成寻衅滋事罪

D.属于正当防卫

【答案】:D

【解析】本题可依据各罪名的构成要件以及正当防卫的定义来分析判断。在本题情境中,2020年4月,井某驾驶面包车与张某驾驶摩托车发生轻微接触,未造成人员受伤或车辆受损,之后张某驾车上前辱骂井某,双方下车继续争吵,且张某先动手推井某肩膀,又伸手掐井某脖子,井某在被掐后随即抱着张某身体将其扳倒在地,并用拳头打了张某肩膀两下,经鉴定张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然而,井某的行为并非出于故意非法损害张某身体健康的目的,而是在张某先实施挑衅和攻击行为后所作出的反应,不满足故意伤害罪主观故意损害他人身体的构成要件。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本案中仅有井某和张某二人的冲突,不存在纠集众人成帮结伙互相殴斗的情况,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井某的行为并非肆意挑衅、随意殴打他人,而是在自身遭受攻击时的应对之举,不构成寻衅滋事罪。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在本案中,张某先动手推井某肩膀,又伸手掐井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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