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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哈尔滨市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哈尔滨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个人。
第三条疫情防控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疫情防控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部门协作、全民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设立疫情防控指挥部,负责全市疫情防控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调度。
第六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市疫情防控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疫情防控责任制,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第八条全市各级各类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自觉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预防措施
第九条加强疫情监测。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疫情监测网络,及时发现、报告、调查、处理疫情。
第十条做好信息报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药店、社区(村)等应当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实施健康监测。对密切接触者、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等实施健康监测,确保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第十二条严格病例报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等信息。
第十三条加强流行病学调查。对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查找疫情传播途径。
第十四条强化物资保障。确保疫情防控所需物资的储备和供应,优先保障一线医务人员和疫情防控工作人员。
第十五条加强环境消毒。对公共场所、交通工具、居住场所等实施定期消毒,减少病毒传播风险。
第十六条控制人员流动。根据疫情发展情况,采取交通管制、人员出行限制等措施,减少人员流动。
第十七条加强宣传教育。广泛开展疫情防控知识宣传教育,提高群众自我防护意识。
第十八条落实单位责任。各级各类单位应当加强疫情防控管理,做好员工健康监测和防护工作。
第三章应急处置
第十九条建立应急响应机制。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第二十条采取隔离措施。对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实施隔离治疗,防止疫情传播。
第二十一条加强医疗救治。做好医疗资源配置,提高救治能力,确保患者得到及时救治。
第二十二条实施封控管理。对疫情严重区域实施封控管理,减少人员流动,切断传播途径。
第二十三条加强物资调配。优先保障疫情防控所需物资,确保物资供应。
第二十四条保障生活必需品供应。确保居民生活必需品供应,稳定市场价格。
第二十五条加强社会秩序维护。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
第二十六条加强心理疏导。为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和受疫情影响的人员提供心理疏导服务。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报告疫情的;
(二)隐瞒、谎报、缓报疫情的;
(三)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的;
(四)擅自封控、解封区域的;
(五)擅自发布疫情信息的;
(六)其他违反本规定的。
第二十八条对疫情防控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国家秘密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本规定由哈尔滨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如与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在哈尔滨市的传播,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哈尔滨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疫情防控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管理、科学决策、群防群控”的原则。
第四条哈尔滨市疫情防控指挥部负责全市疫情防控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统筹协调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开展疫情防控工作。
第五条市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疫情防控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要增强疫情防控意识,自觉遵守本规定,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第二章预防措施
第七条市疫情防控指挥部负责制定全市疫情防控方案,明确防控措施和责任分工。
第八条严格落实疫情报告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疫情,必须立即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报告。
第九条加强疫情监测。卫生健康部门要组织开展疫情监测,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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