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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鉴定收费行为,保障鉴定活动的公平、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范围内所有从事鉴定活动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鉴定收费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强制服务收费。
第四条鉴定收费管理制度由物价管理部门、鉴定机构共同制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
第五条鉴定收费项目包括:
(一)鉴定费:指鉴定机构为完成鉴定任务所收取的费用。
(二)鉴定材料费:指鉴定过程中所需的样品、试剂、设备等材料费用。
(三)鉴定人员费:指鉴定人员在鉴定过程中的人工费用。
(四)鉴定场地费:指鉴定机构为鉴定活动提供的场地费用。
(五)鉴定报告费:指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的费用。
第六条鉴定收费标准:
(一)鉴定费:根据鉴定项目的复杂程度、鉴定所需时间等因素,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鉴定材料费:根据鉴定材料的市场价格及实际消耗量计算。
(三)鉴定人员费:根据鉴定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鉴定时间等因素,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四)鉴定场地费:根据鉴定场地的大小、地理位置等因素,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五)鉴定报告费:根据鉴定报告的篇幅、内容等因素,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七条鉴定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第八条鉴定机构在收取鉴定费用时,应向当事人提供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相关信息。
第三章鉴定收费管理
第九条鉴定机构应建立健全鉴定收费管理制度,明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收费流程等。
第十条鉴定机构应设立专门的收费部门,负责鉴定费用的收取、核算、结算等工作。
第十一条鉴定机构在收取鉴定费用时,应使用合法的收费票据,并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鉴定机构应定期对鉴定收费情况进行自查,确保收费合法、合规。
第十三条鉴定机构应接受物价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鉴定收费的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如发现收费标准与实际发生费用不符,应及时调整。
第四章鉴定收费争议处理
第十五条当事人对鉴定收费有异议的,可向鉴定机构提出书面投诉。
第十六条鉴定机构应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给予答复。
第十七条鉴定机构在处理鉴定收费争议时,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确保处理结果公正、合理。
第十八条当事人对鉴定机构的处理结果不服的,可向物价管理部门投诉。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物价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二条鉴定机构应结合本制度,制定具体的鉴定收费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四条鉴定机构在执行本制度过程中,如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向物价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鉴定机构应加强对鉴定收费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第二十六条鉴定机构应建立健全鉴定收费档案,长期保存,以备查阅。
第二十七条鉴定机构应定期对鉴定收费管理制度进行修订,以适应社会发展和实际需要。
第二十八条鉴定机构应积极推广鉴定收费电子化管理,提高收费效率,降低收费成本。
第二十九条鉴定机构应加强与其他鉴定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共同维护鉴定收费秩序。
第三十条鉴定机构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鉴定收费专项整治行动,共同营造良好的鉴定收费环境。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鉴定收费管理的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鉴定收费行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鉴定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鉴定活动的机构和个人,包括司法鉴定、产品质量鉴定、技术鉴定、资产评估等。
第三条鉴定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禁止任何形式的强制收费和价格欺诈。
第四条鉴定收费管理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鉴定收费项目
第五条鉴定收费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鉴定服务费:包括鉴定人员费用、鉴定设备使用费、鉴定材料费、鉴定现场勘查费等。
(二)鉴定报告费:包括鉴定报告编制费、鉴定报告审核费、鉴定报告送达费等。
(三)鉴定专家费:包括鉴定专家聘请费、鉴定专家咨询费、鉴定专家出庭费等。
(四)鉴定后续服务费:包括鉴定结果咨询费、鉴定报告补充修改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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