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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怀化市会同县某国企招聘工作人员若干人备考题库

第一部分单选题(50题)

1、依据法律规定,人们能够预先预估到彼此之间的行为方式,这体现了法的()。

A.指引作用

B.评价作用

C.教育作用

D.预测作用

【答案】:D

【解析】法的指引作用是指法对本人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即通过规定人们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来指引人们的行为。法的评价作用是指法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法的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的实施,法律规范对人们今后的行为发生直接或间接的诱导影响。而法的预测作用是指依靠作为社会规范的法律,人们可以预先估计到他们相互之间将如何行为。题目中提到人们可以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间将如何行为,这与法的预测作用的定义相符。因此,该题体现了法的预测作用。

2、民事法律事实可分为事件和行为。下列客观事实中,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A.自然人的死亡

B.自然灾害

C.意外事故

D.缔结婚姻

【答案】:D

【解析】民事法律事实分为事件和行为,事件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行为则是指受当事人意志支配、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活动。自然人的死亡、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这些客观事实的发生均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它们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出现的情况,能够引起相应的民事法律后果,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件。缔结婚姻是男女双方基于自主意志,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行为。在这个过程中,双方需要表达自己的意愿,并通过一定的行为来完成结婚登记等手续,体现了当事人的主观意志,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综上,答案是缔结婚姻。

3、王老先生的老伴早逝,他有一儿一女,名下有一套房子和一辆车。他先立了一份遗嘱,将车子留给女儿,房子留给儿子。后来,王老先生摔了一跤,女儿精心照料,这让他改变了主意,又立了一份公证遗嘱,把车子给儿子,把值钱的房子留给女儿。随着时间推移,王老先生身体越来越差,他思来想去,还是放心不下孙子,担心孙子以后没有地方住。于是,他让两位老友帮忙代写了一份遗嘱,决定还是把房子给儿子,车子留给女儿。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应当如何解决?()

A.以最先立的一份遗嘱为有效遗嘱

B.以最后立的一份遗嘱为有效遗嘱

C.公证遗嘱效力优先

D.自书遗嘱效力优先

【答案】:B

【解析】该题考查的是遗嘱效力认定的知识点。依据我国《民法典》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在本题中,王老先生先后立下三份遗嘱,内容存在相互抵触。最先立的遗嘱将车子留给女儿,房子给儿子;第二份公证遗嘱把车子给儿子,房子留给女儿;最后一份代写遗嘱又把房子给儿子,车子留给女儿。由于法律规定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所以应以最后所立的那份遗嘱作为有效遗嘱。对于“以最先立的一份遗嘱为有效遗嘱”的说法,不符合《民法典》中数份遗嘱内容抵触以最后遗嘱为准的规定,所以这种认定方式错误。“公证遗嘱效力优先”是旧的法律规定,《民法典》实施后,已取消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原则,因此该选项表述错误。而题干中并未提及自书遗嘱,且同样遵循数份遗嘱内容抵触以最后遗嘱为准的原则,所以“自书遗嘱效力优先”也不正确。综上,应当以最后立的一份遗嘱为有效遗嘱。

4、2020年4月,井某驾驶面包车与张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轻微接触,未造成人员受伤或车辆受损。张某驾车向前辱骂井某,双方下车后继续争吵。张某先动手推了井某肩膀一下,随后又伸手去掐井某脖子。井某被掐后随即抱住张某身体将其扳倒在地,并用拳头击打张某肩膀两下。经法医鉴定,张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本案中,井某的行为()。

A.构成故意伤害罪

B.构成聚众斗殴罪

C.构成寻衅滋事罪

D.属于正当防卫

【答案】:D

【解析】本题可依据各罪名的构成要件以及正当防卫的定义来分析判断。在本题情境中,2020年4月,井某驾驶面包车与张某驾驶摩托车发生轻微接触,未造成人员受伤或车辆受损,之后张某驾车上前辱骂井某,双方下车继续争吵,且张某先动手推井某肩膀,又伸手掐井某脖子,井某在被掐后随即抱着张某身体将其扳倒在地,并用拳头打了张某肩膀两下,经鉴定张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然而,井某的行为并非出于故意非法损害张某身体健康的目的,而是在张某先实施挑衅和攻击行为后所作出的反应,不满足故意伤害罪主观故意损害他人身体的构成要件。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本案中仅有井某和张某二人的冲突,不存在纠集众人成帮结伙互相殴斗的情况,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寻衅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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