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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法律分析
篇1: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法律分析
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法律分析
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法律分析
吴宇
1.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条款并无太大变化,倒是在试用期的问题上加强了员工的通知义务,在《劳动法》的试用期内员工可以随时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依据新法,劳动者必需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以便用人单位支配员工接替其工作。该条款用意在于遏制目前个别劳动者不讲诚信,滥用试用期条款情形的消失。
我们留意到对于37条对于试用期的通知没有强调书面形式,这种措辞导致我们在理解上产生了一点混乱。但是,就《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而言,应当说新法对于告知义务强调采纳一种较为慎重的表达方式,无论是试用期还是非试用期,告知行为直接影响其三十天或三天预报期的起算问题,同时涉及劳动者工资等利益,因此我们认为,即使37条其次句没有书面二字,劳动者在试用期辞职仍需提交书面申请。
2.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根据劳动合同商定供应劳动爱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准时足额支付劳动酬劳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其次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逼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平安的,劳动者可以马上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本条的变化是本次劳动合同法中的重点变化之一。相比较原《劳动法》,该条主要增加了企业不缴纳社会保险费、规章制度违法、劳动合同无效等单方解除情形,以下我们逐条分解:
1.关于劳动爱护或劳动条件
首先,该条所述为“劳动合同商定”的劳动爱护或劳动条件,那么不是劳动合同商定的劳动爱护是否就无须遵守了呢?明显不是。此处所谓劳动合同商定的劳动爱护或劳动条件是基于本法第17条明确将劳动爱护或劳动条件规定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因此采纳了“劳动合同商定”的措辞,事实上对于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即使没有商定在劳动合同上,用人单位仍须遵守,否则劳动者随时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其次,是否供应了合法的劳动爱护劳动条件由谁来确认?爱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生命健康平安是用人单位的基本责任和义务,该义务存在肯定的法定标准,并非可以随便提高。对于是否供应了合法的`劳动爱护需要经国家劳动部门、卫生部门等部门确认,劳资双方自身均无法单方做出判定。
因此用人单位应留意收集有关供应劳动爱护或劳动条件的证据。
2.准时足额支付劳动酬劳
本条与《劳动法》基本全都,所谓“准时足额”是要求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商定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数额、日期支付劳动酬劳,禁止克扣和无故拖欠。
3.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具有国家强制性,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缴纳,并负有代扣代缴本单位劳动者社会保险费的义务,未依法缴纳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侵害,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对于虽然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但未根据法律规定的计算基数足额缴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是否可以适用本条呢?
就本条款的措辞来看,未足额缴纳亦属未依法缴纳,但从全国人大法工委对劳动合同法所作的解释中我们并没有看到更为明确的答案。事实上,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在实践中大量存在,这种欠缴有些是出于用人单位的违法目的,而有些则出于政策、执法的不统一,并不能完全归咎于用人单位。同时,社保问题特别简单,很多历史遗留问题很难在短时间内得到解决,对于以前发生的欠缴状况,是否可以适用本条款?目前仅仅依据该法我们很难做出精确?????的推断,信任后续的司法解释以及相关规定会给出答案。
4.规章制度违法
该条包含了两层含义,第一:规章制度违法;其次,损害劳动者权益。而对于规章制度违法又分为了内容违法和制定程序违法两方面。
首先我们来看内容违法。所谓“法律、法规”,通常理解是指宪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这里法规应当包括国务院行政法规和各地的地方性法规。那么,国务院各部委,如劳动部颁布的部门规章包括在内吗?总所周知,劳动部的部门规章在劳动法体系中占据着肯定主导的作用,没有了劳动部的部门规章《劳动法》几乎没有操作性,因此我们认为,即使该条款未明确采纳“规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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