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保财险广西壮族自治区商业性玉米期货价格保险条款.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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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商业性玉米期货价格保险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业性玉米期货价格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

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当地从事玉米规模生产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种植大户等新型农业经

营主体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种植玉米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

玉米”):

(一)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

求的;

(二)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三)保险玉米无病害,生长管理正常。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约定月份玉米期货合约在理赔采价期间内各交易日收盘价的算

术平均值低于玉米保险价格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理赔采价期间内各交易日收盘价的算术平均值=理赔采价期间内各交易日收盘价之和/

交易日天数

理赔采价期间内各交易日收盘价(单位:元/吨)的算术平均值取小数点后两位。

本保险合同所涉及的玉米期货合约交易数据以大连商品交易所发布的数据为准。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导致保险玉米价格下降所造成的任何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

偿:

(一)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二)战争、军事行动、恐怖行动、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民间冲突、罢工、骚乱或

暴动。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玉米的减产损失;

(二)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费用。

保险金额、保险价格与保险数量

第七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一)若按照吨为单位投保,保险数量根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实际标的数量确定,具体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商业性玉米期货价格保险

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金额=保险价格(元/吨)×保险数量(吨)

(二)若按照亩数为单位投保,

保险金额=保险价格(元/吨)×每亩约定产量(吨/亩)×保险面积(亩)

每亩约定产量参考近三年保险玉米的平均亩产量确定,具体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每亩约定产量、保险面积均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第八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玉米的保险价格基于大连商品交易所玉米期货主力合约,

参照以下任一方式确定,具体金额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一)种植玉米的成本价格(或成本价+合理收益的一定比例)或约定合约走势平值价

格确定;

(二)约定期货合约在投保日前一天或当天的收盘价(或收盘价的一定比例或收盘价上

下浮动一定金额);

(三)约定期货合约在投保日期前一段时间内的日均收盘价(或日均收盘价的一定比例

或日均收盘价上下浮动一定金额)。

保险期间与理赔采价期间

第九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根据保险玉米生长规律和集中上市时间,具体起讫时间

由保险合同双方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理赔采价期间包含在保险期间内,除另有约定外,为保险期间结束前的一段时间,具体

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保险合同中

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

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

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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