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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车辆管理与使用监督工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本单位公务车辆的管理与使用行为,提高公务出行保障效率,降低行政运行成本,确保车辆使用安全有序,防范廉政风险,依据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公务用车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在编、在册的公务车辆(以下简称“公务车”)及其驾驶人员、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临时借用、租赁的车辆,参照本规范相关条款进行管理。

第三条基本原则

公务车辆管理与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明确各部门及相关人员职责。

(二)保障公务,杜绝私用:优先保障紧急、重要公务活动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驾。

(三)勤俭节约,高效规范:严格控制车辆费用,提高使用效率,规范操作流程。

(四)安全第一,严格监管:强化安全意识,落实安全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行车安全。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管理机构

本单位指定[具体部门,如:办公室或行政部]作为公务车辆的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车辆管理部门”),负责公务车辆的统筹规划、统一调度、日常管理、维护保养及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车辆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有关公务车辆管理的政策法规,制定和完善本单位车辆管理相关制度细则。

(二)负责公务车辆的编制申报、购置审批、选型采购、登记落户、证照办理与年检等工作。

(三)负责公务车辆的统一调度、使用登记、台账管理及驾驶员的日常教育与管理。

(四)负责公务车辆的燃油供应、维修保养、保险办理及费用核算与报销。

(五)组织开展公务车辆安全检查和交通安全教育,处理交通事故,建立健全车辆安全管理档案。

(六)负责公务车辆的封存、调拨、报废等处置工作。

(七)受理对公车使用违规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条用车部门职责

(一)严格遵守本单位公务车辆管理规定,教育本部门人员增强纪律意识和安全意识。

(二)根据工作需要,按规定程序申请和使用公务车辆,合理安排用车行程,提高用车效率。

(三)监督本部门乘车人员及驾驶员遵守用车规定,杜绝违规行为。

(四)发生交通事故或车辆故障时,及时向车辆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第七条驾驶员职责

(一)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本单位车辆管理规定,服从调度安排,确保行车安全。

(二)爱护车辆,保持车辆内外清洁卫生,定期检查车辆状况,及时发现并报告车辆故障。

(三)规范填写车辆行驶记录,如实记录用车时间、事由、地点、里程、燃油消耗等信息。

(四)妥善保管车辆钥匙、行驶证、保险单等相关证件,防止遗失或损坏。

(五)文明礼貌行车,维护单位形象,不利用车辆谋取私利。

(六)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驶、超速行驶及将车辆交由无证人员或非本单位指定人员驾驶。

第三章车辆与编制管理

第八条车辆编制与购置

(一)公务车辆的配备应严格控制在核定的编制数内,不得超编、超标购置。

(二)因工作需要新增或更新车辆时,由用车部门提出申请,经车辆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单位领导批准后,按规定程序组织采购。

(三)购置车辆应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原则,优先选择国产、新能源汽车。

第九条车辆登记与档案管理

(一)所有公务车辆均需在车辆管理部门统一登记建档,建立“一车一档”。档案内容包括车辆购置凭证、行驶证复印件、保险单据、维修记录、年检记录、行驶记录、事故记录等。

(二)车辆的权属证明、行驶证等重要证件由车辆管理部门统一保管,随车携带复印件备查。

(三)车辆发生过户、转籍、报废等变动时,车辆管理部门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更新档案信息。

第四章车辆使用与调度

第十条使用范围

公务车辆仅限用于以下公务活动:

(一)单位领导日常公务及出席重要会议、活动。

(二)紧急、突发事件处置和抢险救灾等应急公务。

(三)携带大量公文、资料或贵重物品的公务出行。

(四)前往交通不便地区执行公务。

(五)经单位领导批准的其他特殊公务。

严格禁止利用公务车辆办理私事、接送亲友、学习驾驶、参与婚丧嫁娶等非公务活动。

第十一条用车申请与审批

(一)公务用车实行提前申请、统一调度制度。一般情况下,用车部门应提前[具体时间,如:半个工作日或一个工作日]向车辆管理部门提交《公务用车申请表》,说明用车事由、时间、地点、乘车人数、所需车型等信息。

(二)车辆管理部门根据申请事由、用车缓急程度及车辆状况,统筹安排车辆和驾驶员,并将调度结果通知申请部门。

(三)紧急公务或特殊情况急需用车时,可先口头申请,经车辆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后调度,事后补办书面审批手续。

(四)长途用车(超出本市行政区域)须经单位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批准。

第十二条车辆调度

(一)车辆调度应坚持“先急后缓、先远后近、统筹兼顾、提高效率”的原则,提倡合并用车、就近拼车,减少空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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