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3T 465-2005 动物、动物产品产地检疫规范.docxVIP

DB23T 465-2005 动物、动物产品产地检疫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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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11.220B41

DB23

黑龙江省地方标准

DB23/T465—2005代替DB23/T465—1997

动物、动物产品产地检疫规范

2005-01-10.发布2005-03-01实施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I

DB23/T465—2005

前言

本标准代替DB23/T465-1997《畜禽、畜禽产品产地检疫规范》。

本标准与DB23/T465-1997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将原畜禽、畜禽产品的称谓改为动物、动物产品。

——将原皮、毛的称谓改为生皮、原毛。

——增加了申报检疫项。

——增加了疫情调查项。

——规定了炭疽易感动物生皮、原毛、绒等动物产品做炭疽沉淀试验或环氧乙烷密闭消毒。——规定了对运载工具的消毒,并出具动物、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对产地检疫证明的使用进行了规范。

——对产地检疫操作程序进行了规范。

本标准由黑龙江省畜牧局提出。

本标准由黑龙江省畜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黑龙江省兽医卫生防疫站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曲永生、于尔松、孙建、张滨丽。

本标准于1997年6月首次发布,2004年12月第一次修订。

?

DB23/T465—2005

动物、动物产品产地检疫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产地检疫的对象、申报、方法和出具检疫证明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饲养、生产和经营地之前的检疫活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6549畜禽产地检疫规按照范

GB/T16569畜禽产品消毒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动物检疫操作规程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适用于本标准。

3.1

产地检疫

在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地区(例如县境内)进行的检疫。

3.2

疫区

疫病爆发或流行所波及的区域。3.3

消毒

采用物理、化学或生物学的措施杀灭病原微生物。

4检疫对象

4.1动物

指牛、马、驴、骡、鹿、猪、犬、狐、貉、貂、兔、鸡、鸭、鹅。

4.2动物产品

指生皮、原毛、绒、骨、蹄、角、精液、胚胎、种蛋。

5申报检疫

畜(货)主按下列时间向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检:

a)供屠宰或育肥的动物和动物产品提前3d;

b)种用、乳用、役用动物提前15d;

1

?

2

DB23/T465—2005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派出检疫人员在2d内到现场对供屠宰或育肥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在7d内到现场对种用、乳用或役用动物实施检疫;对生产生活特殊需要出售、调运和携带的动物、动物产品随报随检。

6疫情调查

了解当地疫情,确定动物及动物产品是来自非疫区。

7检疫方法

7.1动物

7.1.1查验免疫标识,免疫预防接种在有效期内。

7.1.2以临床检查为主,发现可疑疫病时进行实验室检验。

7.1.2.1临床检查分群体检查和个体检查,按GB16549规定执行。

7.1.2.2实验室检验按农业部现行颁布的《动物检疫操作规程》执行。

7.2动物产品

7.2.1按GB/T16569规定对生皮、原毛、绒、骨、蹄、角进行消毒。炭疽易感动物生皮、原毛、绒等动物产品做炭疽沉淀试验或环氧乙烷密闭消毒。

7.2.2通过临床健康检查和实验室检验查验精液、胚胎、种蛋的供体,达到动物健康标准。

8检疫证明

8.1出具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的条件

a)动物应来自非疫区,免疫预防接种在有效期内,经群体和个体临床健康检查合格;

b)猪、牛、羊应具备合格的免疫标识;

c)种用、乳用、役用动物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达到实验室检验合格标准。

8.2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a)对在县境内交易、迁移的动物出具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其有效期一般为1d~2d,最长不得超过7d;

b)对两县毗邻乡镇之间交易、迁移的动物,经两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协商同意,出具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其有效期一般为1d~2d,最长不得超过7d;

c)对在县境内交易的动物产品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并在动物产品外包装粘贴检疫合格标志,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有效期一般为1d~2d,最长不得超过30d;

d)对两县毗邻乡镇及城区之间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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