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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粮油行业协会2025年行业自律合同协议

甲方:新疆粮油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地址:[协会注册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协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会员单位名称](以下简称“会员”)

地址:[会员单位注册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号码:[会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号码]

鉴于甲方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代表新疆粮油行业的共同利益,致力于维护行业秩序和促进行业发展;乙方是协会的会员单位,自愿加入协会并接受协会的自律管理。为维护新疆粮油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障粮油产品质量安全,保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和行业的整体利益,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总则

第一条本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是为规范会员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粮油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而签订的自律性文件。

第二条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协会章程及协会制定的《新疆粮油行业协会章程》等文件签订。

第三条协议适用于协会全体会员单位在协议有效期内从事的粮油生产、加工、储存、流通、贸易、进出口等与粮油行业相关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协议遵循合法合规、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共同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协会负责制定和实施本协议,对协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二条会员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遵守协会章程和本协议,参与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通过协会维护自身在行业内及合法权益;

(三)获得协会提供的行业信息、政策解读、市场分析等服务;

(四)对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在协会内享有平等的交流与合作机会。

第七条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关粮油生产、流通、价格、质量安全、税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自觉遵守本协议的各项约定,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三)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垄断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

(四)不得进行价格欺诈、哄抬物价、囤积居奇、散布虚假市场信息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五)不得进行商业贿赂、虚假宣传、有奖销售(不含法律允许的范围)、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六)保证所经营粮油产品符合国家及行业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法规,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承担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七)按照协会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生产经营信息、市场信息等,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八)接受协会的自律监督和管理,配合协会进行的调查、检查和取证工作;

(九)遵守协会依据本协议及章程作出的相关决议和决定;

(十)积极维护行业声誉,不得有损害行业形象和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自律管理措施

第八条协会建立会员信息管理制度,会员应配合提供真实、准确的会员信息,并按规定及时更新。

第九条协会根据行业发展和市场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发布行业信息、政策解读、市场预警等,会员应关注并合理利用。

第十条协会建立行业诚信评价体系,依据会员履约情况、行业贡献等因素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将在行业内进行适当公示,作为行业推荐、信息共享的重要参考。

第十一条协会设立行业争议调解机制,会员之间发生小额、非原则性争议,可申请协会进行调解。

第十二条协会通过官方网站、公众号等平台,对会员单位履行协议情况、行业自律信息等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违约处理与责任

第十三条会员应严格遵守本协议各项约定。任何违反本协议的行为,均视为违约。

第十四条协会通过日常巡查、市场举报、信息监测等途径发现会员可能存在违约行为的,应进行初步核实。

第十五条协会核实会员存在违约行为的,应根据违约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处理措施:

(一)与会员进行谈话提醒或发出书面提醒函;

(二)向会员发出书面警告;

(三)在协会内部或通过适当渠道对会员的违约行为进行通报批评;

(四)要求会员限期改正违约行为,并提交整改报告;

(五)暂停会员享受协会部分或全部服务;

(六)取消会员资格,并公告宣布;取消会员资格后,会员应向协会办理相关手续,并退还已缴纳的会员费(如有)。

第十六条对于会员的违约行为,如果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协会有权收集相关证据,并及时向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农业农村部门等政府监管部门报告或移送处理。

第十七条会员因违约行为对其他会员、行业或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会员对协会依据本协议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协会理事会申请复核;对理事会复核决定仍不服的,可依法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诉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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