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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四川省凉山州雷波县某国企招聘工作人员若干人备考题库
第一部分单选题(50题)
1、大四学生小李有一辆自行车,在借给同学小胡使用期间,两人协商以300元的价格让小胡购买该自行车。由于距离毕业离校只剩一个月,小胡在支付价款后的次日又将该自行车按原价转让给师弟小张,不过和小张约定自己继续使用该自行车直至毕业离校。关于该自行车的归属,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小李不能向小胡和小张主张返还该自行车
B.因为未完成转让,该自行车的所有权仍属于小李
C.小胡属于无权处分,小张无法取得自行车的所有权
D.小张在小胡毕业完成交付后方能取得自行车所有权
【答案】:A
【解析】本题可根据动产所有权的转移规则来分析自行车的归属情况,进而判断各说法的正确性。首先,小李将自行车借给小胡使用,之后两人商量以300元的价格将自行车卖给小胡,这构成了买卖合同关系。根据《民法典》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简易交付中,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本题中,小胡在购买前已经占有该自行车,所以在双方买卖合同生效时,自行车的所有权就转移给小胡了。小胡取得自行车所有权后,又将其以原价转让给师弟小张,并与小张约定自己继续使用该自行车直至毕业离校,这属于占有改定的交付方式。占有改定是指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因此,当小胡与小张关于占有改定的约定生效时,小张就取得了自行车的所有权。下面对各说法进行分析:-由于自行车的所有权已经转移至小张,小李不再享有该自行车的所有权,所以小李不能向小胡和小张主张返还该自行车,该说法正确。-如前面分析,通过简易交付,自行车的所有权已经从小李转移至小胡,并非仍属于小李,该说法错误。-小胡已经取得了自行车的所有权,其转让自行车的行为属于有权处分,小张可以基于有效的买卖合同和占有改定的交付方式取得自行车的所有权,该说法错误。-根据占有改定的规定,小张自与小胡关于占有改定的约定生效时就取得了自行车的所有权,而不是在小胡毕业完成交付后方能取得,该说法错误。综上,正确的说法是小李不能向小胡和小张主张返还该自行车。
2、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会将举证、质证过程安排在()。
A.庭审准备阶段
B.法庭辩论阶段
C.法庭调查阶段
D.法庭合议阶段
【答案】:C
【解析】庭审准备阶段是人民法院在正式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之前,为保证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而进行的各项准备工作。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庭审准备的内容包括:①传唤当事人,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出庭参加诉讼;②发布开庭审理公告;③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④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信息。故庭审准备阶段不涉及举证、质证过程。法庭辩论指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就法庭调查的事实、证据,阐明自己的意见,反驳对方的主张,相互进行辩论的诉讼活动。故法庭辩论阶段不涉及举证、质证过程。法庭调查阶段指审判人员在法庭上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全面审查、核实的诉讼活动。通过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单证、质证,人民法院审查、核实、认证,为查清案件事实和正确适用法律提供客观依据。所以举证、质证过程安排在法庭调查阶段,该表述正确。法庭合议指法庭辩论终结后,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合议庭应当对案件及时进行评议。合议庭应当就案件事实的认定、是非责任的划分,适用的法律及处理成果进行评议。故法庭合议阶段不涉及举证、质证过程。
3、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被称为民事权利能力。依据我国法律规定,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始于()。
A.出生
B.14岁
C.16岁
D.18岁
【答案】:A
【解析】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依据我国法律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出生是自然人取得民事权利能力的唯一法定事实。14岁、16岁以及18岁在法律上主要与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相关,并非民事权利能力开始的时间节点。如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所以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4、公告所宣布的内容通常具有()。
A.重大性
B.事前性
C.预设性
D.商洽性
【答案】:A
【解析】公告是上至国家高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法定事项,下至各机关部门、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向有关方面或人民群众宣布重要事项的知照性公文。公告宣布的内容通常是重要的、有影响力的大事,具有重大性。而事前性强调事情发生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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