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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某国企招聘工作人员若干人备考题库

第一部分单选题(50题)

1、公文写作面对的对象和性质具有特殊性,按照规范性和颁发程序的规范程度、行政约束力的强弱,可将公文划分为规范性公文和非规范性公文。下列不属于规范性公文的是()。

A.决定

B.提案

C.批复

D.意见

【答案】:B

【解析】规范性公文是指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公务活动中所形成的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系的公文,它是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决定、批复、意见都属于规范性公文,它们具有明确的发文机关、格式规范、行政约束力较强等特点。而提案一般是政协委员和人大代表针对某一问题提出的建议或意见,主要用于提出议题、反映情况等,不具有规范性公文那种严格的制定程序和普遍的行政约束力,不属于规范性公文。所以答案是提案。

2、国家赔偿的主要方式是()。

A.赔礼道歉

B.恢复原状

C.支付赔偿金

D.返还财产

【答案】:C

【解析】国家赔偿方式是指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具体形式。赔礼道歉主要是对精神损害的一种抚慰方式,它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受害者精神上的创伤,但并非主要的赔偿方式,因为它不涉及物质层面的赔偿。恢复原状是指将受到损害的财产恢复到受损前的状态,然而在很多实际情况中,由于各种客观因素,比如财产已完全损毁无法恢复、恢复成本过高不具有现实可行性等,使得恢复原状难以普遍适用。返还财产是将违法取得的财产返还给所有者,但当财产已不存在、被合法转移或难以返还时,就无法采用这种方式。而支付赔偿金具有很强的适用性,它不受财产形态、是否能够恢复等条件的限制,无论是对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的侵害,还是对财产权的损害,都可以通过支付赔偿金的方式进行赔偿。所以支付赔偿金是国家赔偿的主要方式。

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小李与妻子结婚后,小李的下列财产中,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是()。

A.工资

B.发表文章的稿费

C.投资股票的收益

D.工伤赔偿款

【答案】:D

【解析】本题可依据我国《民法典》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规定来进行分析。《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工资属于上述法律规定中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发表文章的稿费属于知识产权的收益,按照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此类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投资股票的收益属于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范畴,因此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工伤赔偿款是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所以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综上,答案是工伤赔偿款。

4、张某欲实施杀人行为,与王某商议并委托其购买毒药,王某依约将毒药购买后交予张某。此后,张某放弃了杀人的意图,并将毒药销毁。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张某与王某都不构成犯罪

B.张某与王某都成立犯罪中止

C.张某成立犯罪中止,王某不构成犯罪

D.张某成立犯罪中止,王某成立犯罪预备

【答案】:D

【解析】本题可根据共同犯罪以及犯罪中止、犯罪预备的相关法律概念,分别分析张某和王某的行为性质。首先,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在本题中,张某和王某有共同杀人的故意,并且实施了共同的行为,张某为了杀人委托王某购买毒药,王某按照张某的要求购买并提供了毒药,因此张某和王某构成共同故意杀人犯罪。对于张某,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张某后来放弃了杀人意图,并将毒药毁灭,其行为符合犯罪中止的构成要件,即自动放弃了犯罪行为,并且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所以张某成立犯罪中止。对于王某,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王某受张某委托购买毒药,此行为属于为实施杀人犯罪准备工具的行为,但在准备阶段,张某放弃了犯罪意图并毁灭了毒药,导致犯罪行为未能进入着手实行阶段,所以王某的行为仍停留在犯罪预备阶段,王某成立犯罪预备。综上所述,张某成立犯罪中止,王某成立犯罪预备。

5、为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人居环境,维护生态安全,2019年7月1日《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正式施行,该条例规定,个人或单位若未按规定分类投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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