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第十章 旅游法的基本知识(点“只读打开”).ppt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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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旅游法的基本知识;概念

旅游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旅游法,指调整旅游活动领域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狭义的旅游法,以及其他调整旅游活动领域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狭义的旅游法,指调整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中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本章所指旅游法为狭义的旅游法,即我国的《旅游法》。;二、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

1.立法目的;第二节旅游者;第二节旅游者;第三节旅游规划和促进;一、旅游经营者和旅游市场规则

1.旅游经营者含义、义务及责任承担

;二、旅行社业务经营规则

1.旅行社及其经营业务范围

(1)设立条件。《旅游法》第28条规定了我国对旅行社实行许可制度,并规定了设立旅行社的条件。

(2)经营业务范围。《旅游法》第29条规定了旅行社的经营业务范围,并且明确规定,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边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遵守相关法规规定。

(3)法律责任。开设旅行社,经营旅行社业务,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否则,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旅游法》第95条追究违法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2.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旅游法》第31条将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质量保证金制度法律化,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并规定了质量保证金的适用范围。

3.经营行为规范

《旅游法》第31条至第41条,规范了旅行社、导游与领队的行为规范,并规定了违反上述行为??范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2.门票管理

严格控制景区的门票等收费项目价格上涨;公益性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逐步免费开放;门票价格公示、合并售票、减少收费的规定

法律责任:

《旅游法》第106条规定,景区违反规定,擅自提高门票或者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或者有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一、旅游服务合同与合同

1.旅游服务合同

《旅游法》专章规定了旅游服务合同,第57条规定,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签订合同。

2.旅游服务合同类型

《旅游法》规定的旅游服务合同主要是指包价旅游合同、旅游代订合同和旅游设计、咨询合同等。

3.旅游服务合同与合同

旅游服务合同属于典型的合同,具有合同的法律属性,又因为旅游服务的特殊性使旅游服务合同成为典型合同的一种。

首先适用《旅游法》的规定,《旅游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法典》《民法典》的规定。

二、包价旅游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1.包价旅游合同的概念

《旅游法》第111条第3款对包价旅游合同做出界定:包价旅游合同,是指旅行社预先安排行程,提供或者通过履行辅助人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或领队等两项以上旅游服务,旅游者以总价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

2.包价旅游合同的特征

根据《旅游法》的规定,包价旅游合同的特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合同内容预先安排;

(2)服务的数量符合法律规定;

(3)合同价款以总价方式一揽子支付。;三、包价旅游合同的订立

1.包价旅游合同的形式

《旅游法》规定,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包价旅游合同的内容

《旅游法》第58条第1款规定,包价旅游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旅行社、旅游者的基本信息;②旅游行程安排;③旅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④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⑤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⑥自由活动时间安排;⑦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的期限和方式;⑧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⑨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旅游法》第59条规定,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旅游行程单是包价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

3.旅行社的订约说明告知义务

(1)说明义务。《旅游法》第58条第2款规定,在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负有向旅游者详细说明本条第1款所规定的第2项至第8项相关内容的义务;未履行该义务的,即可能因为违反说明义务而导致包价旅游合同不成立、被撤销等,因此造成旅游者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2)告知事项。《旅游法》第62条规定,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还应当向旅游者告知下列事项:

①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

②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③旅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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