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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2017初中招生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条例》,进一步规范贵港市初中招生行为,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促进教育公平,结合贵港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完善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制度,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公平、公正、公开地接受义务教育。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确保招生入学过程公平、公正、公开,防止任何形式的歧视和不公平竞争。
(二)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适龄儿童、少年应当免试就近入学,学校不得举行或变相举行与入学挂钩的考试、测试,不得以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等作为招生依据。
(三)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初中招生工作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职责,确保招生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四)坚持规范有序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义务教育招生政策,规范招生行为,加强招生监督,严肃查处违规招生行为。
三、招生对象
(一)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的入学年龄(通常为6周岁,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7周岁),且户籍在贵港市行政区域内的适龄儿童、少年,均应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二)外籍学生入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四、招生范围及方式
(一)贵港市初中招生主要实行“划片招生、就近入学”的方式。市、县(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的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划定学校服务范围,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
(二)学校服务范围的划定,应综合考虑人口分布、学校布局、交通状况等因素,并充分考虑适龄儿童、少年的便利性和安全性。学校服务范围一经确定,应保持相对稳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对于特殊群体适龄儿童、少年的入学,按照以下方式办理:
1.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等优抚对象子女入学,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优先录取。
2.引进人才、投资建厂等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入学,由县(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依法依规办理。
3.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学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就近入学。
4.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残疾程度和学校办学能力,安排到相应的特殊教育学校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
五、招生时间安排
(一)每年5月至6月为招生宣传和报名阶段。学校应通过多种渠道,向适龄儿童、少年的家长宣传招生政策、招生范围、招生计划等信息。
(二)每年6月至7月为报名和资格审核阶段。适龄儿童、少年的家长应按照学校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进行报名和资格审核。
(三)每年7月至8月为录取阶段。学校根据招生计划和报名情况,按照招生政策进行录取,并通知录取结果。
(四)每年8月至9月为新生入学阶段。录取的新生应按时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六、招生程序
(一)家长持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学校报名。
(二)学校对报名学生进行资格审核,审核内容包括户籍、房产证、实际居住证明等。
(三)学校根据招生计划和报名情况,按照招生政策进行录取。
(四)学校通知录取结果,并安排新生报到入学。
七、招生监督
(一)市、县(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初中招生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招生政策落到实处。
(二)学校应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三)学校应公开招生政策、招生范围、招生计划、录取结果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招生政策,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违规招生。
(五)对于违规招生行为,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八、附则
(一)本方案由贵港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二)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区)可根据本方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三)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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