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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预案管理,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为应对突发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危害,依法制定的、具有操作性的文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类应急预案的备案工作。
第四条应急预案备案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二)科学合理、实用高效;
(三)公开透明、及时准确;
(四)依法依规、规范有序。
第五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负责全区应急预案备案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市、县(市、区)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备案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备案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应急预案备案范围包括: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
(二)各级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制定的应急预案;
(三)其他依法应当备案的应急预案。
第七条应急预案备案内容应当包括:
(一)应急预案的名称、编制单位、编制时间;
(二)应急预案的适用范围;
(三)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
(四)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五)应急响应措施;
(六)应急保障措施;
(七)应急预案的培训、演练和评估;
(八)应急预案的修订、废止和发布;
(九)其他需要备案的内容。
第三章备案程序
第八条应急预案备案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将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市、县(市、区)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市、县(市、区)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应急预案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备案;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编制单位,并说明理由;
(三)备案完成后,市、县(市、区)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报上一级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九条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应急预案文本;
(二)应急预案编制单位的基本情况;
(三)应急预案编制依据;
(四)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的相关资料;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条应急预案备案单位应当确保备案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章备案审查
第十一条应急预案备案审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急预案的合法性、合规性;
(二)应急预案的完整性、实用性;
(三)应急预案的编制依据、程序和方法的科学性;
(四)应急预案的适用范围、组织体系、职责、措施等内容的合理性;
(五)应急预案的培训、演练和评估制度的建立情况。
第十二条应急预案备案审查不合格的,应当退回备案单位,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对全区应急预案备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应急预案备案工作的规范、有序。
第十四条各级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应急预案备案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十五条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应急预案,或者备案材料不真实、不完整的,由上级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应急预案的;
(二)备案材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备案审查的;
(四)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监督检查的。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注:以上内容为模拟的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实际应用中请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年月日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应急预案的管理,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为应对突发事件,预防和减少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企业和其他组织制定的预防和应对措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
第四条应急预案备案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分级负责;
(二)统一管理,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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