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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保财险河南省地方财政林果产品种植保险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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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地方财政林果产品种植保险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省地方财政林果产品种植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投保清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产品依据郑州市政府文件开发,其他县市产品以当地政府文件为准。

保险标的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种植的西瓜、葡萄、草莓、苹果树、桃树、石榴树、樱桃树、枣

树、核桃树、猕猴桃、梨树、无花果树、柿子树、桑葚树、杏树等可以作为本合同的保险标

的(以下简称“保险林果”):

(一)布局合理,排水通畅,环境安全;

(二)植株健壮、行距规范,宜在当地栽培;

(三)引进或嫁接的品种须在当地存活一年以上;

(四)保险林果名称以及种植密度,应当在保单中具体列明。

投保人应将其所有或管理的,符合上述条件的种植林果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第四条下列林果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正处在危险状态的林果;

(二)已经采摘的林果。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林果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

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

(二)风灾、雹灾、雪灾、冻灾、倒春寒;

(三)雷击、火灾、爆炸;

(四)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五)病虫鼠草害。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佣人员的

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管理不善;

(二)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

(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四)拒不接受农业技术部门意见擅自引进新品种,或采用不成熟的新农艺盲目进行

嫁接栽培实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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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引入劣质果苗,或果苗的先天缺陷造成减产的;

(六)管理措施失当或未按植保规定的要求对病虫害进行有效防治的;

(七)动物侵食践踏造成损失的。

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套种在果林中的其它农作物发生损失的;

(二)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三)毁种抛荒行为,或改种其它作物的。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率

第九条除政府文件另有规定外,露天西瓜每亩保险金额为1000元/亩,设施西瓜每亩

保险金额为2000元/亩,果树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保险果树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

每亩保险金额分为果树保险金额和果树果实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

保险单中载明,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水平的80%。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

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第十条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率为10%。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期间自保险林果的果树从萌芽(疏果)开始时起,至果

实成熟离枝时止。但不得超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

第十二条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15日为保险林果虫害观察期。保险林果在虫害观察期

内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虫害导致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续保业务可不设观察期。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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