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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保财险山东省荣成市商业性藻类养殖风力指数保险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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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荣成市商业性藻类养殖风力指数保险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省荣成市商业性藻类养殖风力指数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

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在山东省荣成市成山镇海域内以浮筏方式养殖的海带、裙带菜、龙须菜等藻类海产品可

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藻类”)。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藻类海产品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所在海域遭遇以下风灾事故,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

责赔偿:

(一)强风风灾事故:保险单载明的气象观测站发布的连续24小时内最大风速达到起赔风速

(含)以上。

最大风速:指气象观测站发布的任意十分钟平均风速的最大值。

起赔风速:当年1月至7月起赔风速为18米/秒;8月至12月起赔风速为20.8米/秒。

气象观测站为成山头气象站,编号54776;备用观测站为荣成气象站,编号54778。

(二)热带气旋风灾事故: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标的养殖地点与热带气旋中心最短的直线距离小于

150公里(含),且当时热带气旋中心风速达到28.0米/秒(含)以上。

保险标的养殖地点以保险单载明为准。热带气旋中心位置及风速以本保险单载明的气象部门审核

认定为准。

责任免除

第四条除第三条列明的强风风灾事故及热带气旋风灾事故以外的任何原因导致的损失、费用,

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根据不同养殖海域保险藻类的亩均最大预期收益情况,由投保人

与保险人协商确定,最高不超过20000元/亩,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元/亩)×保险面积(亩)

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期间

第六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具体起讫日期以保险单为准。保险单需

要在保险起期前至少15天(不含)完成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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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荣成市商业性藻类养殖风力指数保险

保险人义务

第七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

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

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

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八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九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

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

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藻类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

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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