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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财产盗窃罪法律追究

引言

去年冬天,家住二线城市的游戏玩家小陈遭遇了一场”数字噩梦”:他耗时三年、投入近十万元培养的游戏账号,在某天凌晨突然被陌生IP登录,账号内的顶级装备、稀有坐骑和游戏币被洗劫一空。报警时,小陈攥着手机里的充值记录和装备截图,反复跟民警强调:“这些装备比我刚买的电动车还值钱!”这个案例并非个例——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游戏装备、社交账号、虚拟货币等虚拟财产早已融入普通人的生活,围绕它们的盗窃行为也日益增多。但与传统盗窃不同,虚拟财产的”无形性”让法律追究变得复杂:这些”看不见摸不着”的东西能算”财物”吗?偷装备和偷手机法律后果一样吗?如何给虚拟财产”定价”?本文将围绕这些核心问题,从虚拟财产的法律定位出发,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深入探讨虚拟财产盗窃罪的法律追究路径。

一、虚拟财产:从”网络碎片”到”数字资产”的法律定位

要讨论虚拟财产盗窃的法律追究,首先得明确”虚拟财产”到底是什么。简单来说,虚拟财产是依托于网络空间存在、具有财产属性的数字化资源。但这个定义太笼统,我们需要更精准的法律画像。

(一)虚拟财产的三大核心特征

虚拟性与客观性并存:虚拟财产不像手机、现金那样有物理形态,它以数据代码的形式存储在服务器中。但它又不是”虚无缥缈”的——玩家投入的时间、金钱,平台提供的技术支持,都让这些数据具备了客观存在的基础。比如游戏装备,本质是一组特定的数据库字段,但它承载着玩家的劳动成果和经济投入。

价值性与可交易性:早期的虚拟财产可能只是玩家自娱自乐的”数字玩具”,但现在多数虚拟财产已形成成熟的交易市场。某二手交易平台数据显示,热门游戏的顶级装备月交易量可达数千笔,价格从几百元到数万元不等。更不用说比特币等加密货币,其市场价值已被全球金融市场部分认可。

支配性与专属性:虚拟财产虽存储在平台服务器上,但用户通过账号密码实现对其的控制。就像我们用钥匙控制家门,玩家用账号密码”打开”自己的虚拟财产仓库,这种控制具有排他性——未经允许,他人无法随意访问或转移。

(二)常见虚拟财产的类型划分

为了更清晰地讨论,我们可以把虚拟财产分为三类:

游戏类虚拟财产:这是最常见的类型,包括游戏账号、装备、皮肤、游戏币等。比如某热门MOBA游戏的限定皮肤,因稀有性在二手市场能卖到上千元。

社交类虚拟财产:主要指社交平台账号及其衍生价值。比如拥有百万粉丝的微博账号,其广告价值可能高达数十万;微信账号绑定的支付功能,更直接关联着用户的资金。

金融类虚拟财产:以加密货币(如比特币)、平台积分(如电商平台的购物金)为代表。这类财产的价值更接近传统货币,交易属性也更强。

(三)法律对虚拟财产的”正名”之路

很长一段时间里,虚拟财产在法律上处于”灰色地带”。2017年《民法总则》(现《民法典》第127条)首次明确:“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一条款虽未直接界定虚拟财产的”财物”属性,但为其受法律保护奠定了基础。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中,明确提到要”加强对数字经济、共享经济等新业态领域的知识产权和虚拟财产保护”。这些立法和司法动向,标志着虚拟财产正式进入法律保护的”正册”。

二、虚拟财产与盗窃罪的”适配性”分析

明确了虚拟财产的法律定位,接下来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是:盗窃虚拟财产能否构成刑法中的”盗窃罪”?根据《刑法》第264条,盗窃罪的客体是”公私财物”,客观方面是”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要认定虚拟财产盗窃构成盗窃罪,必须证明虚拟财产属于”公私财物”,且盗窃行为符合”秘密窃取”的特征。

(一)虚拟财产是否属于”公私财物”?

这是争议的核心。传统刑法理论认为,财物需具备”有体性”(如手机)或”管理可能性”(如电力)。虚拟财产虽无物理形态,但其”管理可能性”和”价值性”完全符合财物的本质特征。

从立法意图看:刑法保护财产权的目的是维护财产秩序,无论财产是有形还是无形,只要具有经济价值且能被支配,就应受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参考》中曾指出:“虚拟财产虽表现为数字形式,但具有财产属性,应当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财物。”

从司法实践看:多地法院已通过判例确认虚拟财产的财物属性。例如某省法院审理的”游戏装备盗窃案”中,法院认为:“被害人通过充值、任务获取的游戏装备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属于刑法保护的财产范畴。”

(二)“秘密窃取”在虚拟空间的表现形式

传统盗窃的”秘密窃取”表现为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被财物所有人发现的方式取得财物。在虚拟空间中,这种”秘密性”主要体现为:

未经授权访问:比如破解他人账号密码、盗用他人手机验证码登录账号;

技术手段转移:通过植入木马程序、钓鱼链接等方式,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转移虚拟财产;

利用平台漏洞:利用游戏或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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