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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财险天津市宝坻区商业性稻田蟹养殖气象指数保险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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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宝坻区商业性稻田蟹养殖气象指数保险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市宝坻区商业性稻田蟹养殖气象指数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

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必须为在天津市宝坻区从事稻蟹养殖的养殖户、合作社或企业。

保险标的

第三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稻蟹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稻蟹”),投保

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稻蟹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一)养殖稻田生态环境良好,远离污染,底质自然结构,保水性能好,在江河、湖泊防洪主大堤

以内,且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

(二)养殖地域、围网、放养蟹苗规格、养殖密度、排灌设备、水深、水质等,均符合《稻渔综合

种养生产技术指南》(农办渔〔2020〕11号);

(三)稻蟹生产所必须的其它条件。

第四条种蟹以及套养的其他水产品,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保险稻蟹所在区域的保险指数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起赔标准时,视为保险

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连续三天(含)以上日最高气温37℃(含)以上;

(二)连续24小时累计降雨量达60毫米(含)以上;

(三)内涝超过围网上边沿的高度致使保险稻蟹逃逸;

(四)水稻插秧后至拔节期发生的连续30天(含)以上无降雨产生的旱灾。

保险稻蟹所在区域的日最高气温、连续24小时累计降水量等气象数据以约定的气象站观测的数据

为准,具体气象站名称、编号及经纬度等信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保险单中载明的气象站由于站点仪器

损坏、导致气象数据无法正常获取,以离该气象站距离最近的气象站观测数据代替,且须经县级以上气

象部门审核认定。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

理不善;

(二)水污染、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三)战争、军事行动、恐怖行动、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民间冲突、罢工、骚乱或暴动;

(四)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

(五)保险稻蟹种苗、饵料存在质量问题或采用有瑕疵的管理技术、拒不接受农业生产管理部门的

技术指导;

(六)饥饿、中毒、被盗、走失(内涝超过围网上边沿的高度致使保险稻蟹逃逸除外)、野兽伤害、

哄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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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八)超密度放养;

(九)抽水、排水、放水;

(十)药品等质量问题或违反技术要求应用。

第七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养殖保险稻蟹造成的损失,保险人

也不负责赔偿。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九条保险稻蟹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养殖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种蟹成本、消毒清塘

成本、药剂成本和饲料成本等),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元/亩)×保险面积(亩)

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期间

第十条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水稻秧苗在田间移栽成活后投稻蟹苗起,至水稻收割前止,由投保

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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