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财险青岛市商业性海参养殖高温指数保险条款.pdfVIP

太平洋财险青岛市商业性海参养殖高温指数保险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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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商业性海参养殖高温指数保险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市商业性海参养殖高温指数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

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从事海参养殖的养殖户、养殖企业、专业合作社等养殖主体为本保险的被保险

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海参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海参”):

(一)在青岛市海域内养殖的,生长正常且管理技术符合当地水产养殖标准;

(二)养殖场(户)承包面积在5亩(含)以上;

(三)养殖地点位于养殖用海规划范围内,包括浅海养殖区、离岸养殖区、临时养殖区

等,放养的海参产品规格、养殖密度、混养比例、养殖设施等,均符合水产养殖技术规范。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投保区域内养殖的保险海参遭遇本合同约定的高温事故,保险

人按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高温事故:指保险期间内,青岛地区遭遇高温天气,且日最高气温超过30℃时。

日最高气温以投保区域的气象站实测数据为准,气象监测站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协商确

定,并在保险单内载明。

责任免除

第四条除第三条列明的保险责任之外的任何原因导致的损失、费用,保险人均不负

责赔偿。

保险期间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不超过一年,具体起讫时间由投保人、保险人协商确定,

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

第六条每亩保险金额参考海参养殖成本确定,具体金额由保险合同双方协商确定,并

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元)=每亩保险金额(元/亩)×保险面积(亩)

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七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

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

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

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

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八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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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商业性海参养殖高温指数保险

第九条保险人需要被保险人提供与索赔有关的必要的证明和资料的,应当及时一次性

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条保险人应当根据投保时约定的气象监测站所提供的气象数据及时作出是否属于

保险责任的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当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

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

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

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海参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

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投保时应按照保险人要求如实提供投保海参基本情况和生产技术管理的资料。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

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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