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程质量管理办法.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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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障工程质量,提高建设工程使用功能,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管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政府监管、企业负责、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质量责任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负责,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第六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并对其设计质量负责。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其施工质量负责。

第八条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证书,并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对其监理活动负责。

第九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三章工程质量管理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时,应当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信誉等进行审查,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业绩的单位承担工程。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投标活动,并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勘察成果文件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工程设计,并确保设计质量。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过程进行全过程监理,及时发现和纠正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第十六条工程质量验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质量监督

第十八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资质和资格证书;

(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的质量;

(四)工程竣工验收的质量;

(五)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条工程质量监督检查采取下列方式:

(一)现场检查;

(二)查阅有关资料;

(三)召开座谈会;

(四)其他方式。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依法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投标活动的;

(二)未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合同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勘察成果文件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设计的;

(二)设计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的。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的;

(二)施工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的。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进行监理的;

(二)监理活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结语

本《市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旨在规范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障工程质量,提高建设工程使用功能,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应认真贯彻执行,确保本办法的有效实施。同时,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工程质量监督,共同维护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水利工程、交通工程、能源工程等。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管理,严格监督;

(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三)质量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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