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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女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在编在岗的女教职工。
第三条学校应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女职工产假的法律法规,确保女教职工在产假期间享有应有的权益。
第二章产假期限
第四条女教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产假期限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正常生育的女教职工,产假为98天;
(二)难产的女教职工,增加产假15天;
(三)生育多胞胎的女教职工,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四)晚育的女教职工,增加产假30天;
(五)生育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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