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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安徽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疫区,包括疫情发生地、疫情传播地以及可能发生疫情的周边地区。
第三条疫区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三)科学防治,精准施策;
(四)群防群控,联防联控;
(五)依法依规,公开透明。
第四条疫区管理实行责任制,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疫区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成立安徽省疫情防控指挥部,负责全省疫区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挥调度。
第六条省疫情防控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和具体事务。
第七条各市人民政府成立市疫情防控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疫区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县(市、区)疫情防控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疫区管理工作的具体落实。
第九条各级疫情防控指挥部设立以下工作小组:
(一)疫情监测与报告小组;
(二)医疗救治小组;
(三)隔离观察小组;
(四)物资保障小组;
(五)宣传引导小组;
(六)应急处置小组。
第十条各工作小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疫区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预防措施
第十一条疫情监测与报告
(一)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疫情监测,建立健全疫情报告制度,及时掌握疫情动态。
(二)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传染病报告制度,发现疑似病例、确诊病例要立即报告。
(三)各级疫情防控指挥部要及时汇总、分析疫情信息,并向上级指挥部报告。
第十二条医疗救治
(一)各级医疗机构要设立专门的新冠肺炎救治病区,加强医护人员培训,提高救治能力。
(二)对确诊病例、疑似病例进行集中隔离治疗,确保患者得到及时救治。
(三)加强疫情防控物资保障,确保医疗救治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隔离观察
(一)对密切接触者进行隔离观察,确保及时发现、隔离、治疗病例。
(二)严格执行隔离观察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三)对隔离观察人员提供生活必需品和医疗服务。
第十四条物资保障
(一)各级政府要加大疫情防控物资投入,确保物资供应充足。
(二)加强物资储备,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三)规范物资分配,确保物资合理使用。
第十五条宣传引导
(一)加强疫情防控知识宣传教育,提高群众自我防护意识。
(二)通过多种渠道发布疫情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三)倡导文明风尚,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第十六条应急处置
(一)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置流程。
(二)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三)发生疫情时,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一)瞒报、谎报、缓报疫情信息的;
(二)未按规定采取防控措施的;
(三)违反隔离观察规定的;
(四)未按规定处置疫情防控物资的;
(五)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安徽省疫情防控指挥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各级疫情防控指挥部可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安徽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疫区管理。
第三条疫区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二)依法管理,科学防控;
(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四)全民参与,群防群控。
第四条疫区管理实行分级响应机制,根据疫情严重程度和防控需要,分为一级响应、二级响应、三级响应和四级响应。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疫情防控指挥部,负责全省疫情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挥。
第六条省疫情防控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的具体落实。
第七条市级人民政府设立市疫情防控指挥部,负责本市疫情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挥。
第八条县级人民政府设立县疫情防控指挥部,负责本县疫情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挥。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设立疫情防控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疫情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挥。
第十条各级疫情防控指挥部及办公室职责:
(一)制定疫情防控方案,组织实施疫情防治工作;
(二)组织开展疫情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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