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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数字音乐版权授权模式分析

在音乐版权交易体系中,授权机制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是保障音乐作品有序传播的核心环节。2015年,我国开始对数字音乐市场实施正版化规制,由此掀起了版权交易的热潮。然而,由于相关配套授权机制尚未健全,加之传统授权模式已无法满足数字音乐版权交易的现实需求,版权人、服务商与用户之间的利益失衡问题日益凸显,严重制约了数字音乐版权交易的健康发展。针对这一现实问题,笔者通过深入剖析美国数字音乐版权授权模式的成功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探索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数字音乐版权授权机制的路径,从而充分释放数字音乐版权交易市场的正面效应。

一、美国数字音乐版权授权模式

针对我国数字音乐版权授权机制的现实问题,笔者从版权人与服务商、服务商与用户这两对核心法律关系出发,解析美国数字音乐授权模式的运行机制和主要特色。

(一)版权人与服务商:著作权集中管理模式

协调版权人与服务商之间的授权关系是数字音乐版权授权管理的核心环节。双方的授权关系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数字音乐版权市场的规范化程度和版权纠纷处理的有效性。目前,美国在版权人与服务商的授权管理方面主要采用版权集中管理模式,并形成以下两个特点。

1.分立式竞争。美国音乐版权授权管理模式以有限竞争为主要特色,通过美国作曲家、作家和出版商协会(ASCAP)、美国广播音乐协会(BMI)和欧洲戏剧作家和作曲家协会(SESAC)三家集体管理组织之间的良性竞争,实现管理成本优化,促进行业整体发展。在1939年之前,美国主流音乐版权市场长期由ASCAP垄断。由于与ASCAP谈判破裂,BMI随即成立非营利性集体管理组织,专注开发非主流的音乐类型(包括黑人音乐、乡村音乐和爵士音乐等)。此举不仅打破了ASCAP一家独大的市场垄断格局,更促进了美国音乐市场的多元发展。

2.代理式管理。上述三大集体管理组织都设有各自的代理机构,负责监管营业场所未经授权使用音乐作品的行为。目前,凡在美国境内新开设的酒馆或酒吧,都有集体管理组织的代理机构主动接洽并收取音乐版权许可使用费。据不完全统计,美国一家酒吧年均需支付音乐版权使用费达数千美元。此外,这些代理机构也负责数字音乐版权的维权工作。1995年,ASCAP推出了数字音乐授权许可协议,并与数字音乐服务商展开合作,经过多年的发展,该协议已经成为美国数字音乐版权授权的范本。

(二)服务商与用户:多元化授权模式

数字音乐版权的根本诉求在于实现版权人与用户之间利益的动态平衡,以保障音乐作品的多元化与创新性发展。特别是随着用户原创内容的兴起,如何处理服务商与用户间良性的版权法律关系,成为数字音乐版权管理的一大难点。美国的经验是在服务商层面构建多元化授权模式,包括先行许可、默示许可及线上付费三种模式。

1.先行许可模式。该模式由美国最大的视频网站YouTube首创。由于YouTube平台上的内容主要由用户生成和分享,平台难以确认每个用户上传内容中的音乐授权状态,导致大量未获授权的音乐被不当使用,并让YouTube面临多家版权商的侵权诉讼。为了解决这一问题,YouTube创造性地提出“先行许可”的解决方案:平台预先获取音乐作品授权,允许用户在创作中使用版权素材。作为交换,平台需要向版权方让渡一定的利益,如股权分配和广告收益等。协议达成后,平台利用技术手段对涉及音乐版权的用户生成内容进行筛选和统计,并与版权方分享作品获得的广告收益。由于授权行为发生于使用之前,这种授权模式因此被称为先行许可模式。

2.默示许可模式。在美国“影视协会诉科恩影视公司”一案中,原告(影视协会)控告被告(科恩影视公司)侵犯了电影特效镜头作者的版权。被告科恩影视公司否认侵权,以获得默示许可进行抗辩。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胜诉。法院认为,原告在电影上映前已经知晓被告将特效镜头应用于影片中,但并未对此提出异议,因此,可以认为原告通过默示的方式向被告授予了许可。这一判决成为美国《版权法》中默示许可的最早的判例。据此可将默示许可定义为:“版权人没有明确授权使用者使用其作品,但从既定事实中能够合理推定版权人不反对作品被以特定方式使用。”

3.线上付费模式。该模式指的是数字音乐服务商在获得版权授权后,将作品上传到相关平台供用户付费使用。这种模式包括三种类型:直接付费、增值付费和软付费。直接付费模式指的是用户对单曲或专辑直接付费并获得永久使用权,服务商将收益按比例支付给版权方,典型代表为苹果公司的iTunesMusic音乐商店的按次下载模式。增值付费指的是用户可以免费收听音乐,但若想获得去除广告或收听更高品质的音乐,则需要支付额外费用。美国的音乐平台Spotify采用了这种模式,用户支付费用成为会员后,即可享受去除广告的增值服务。软付费模式指的是将音乐作为奖励或附加功能提供给用户。例如,亚马逊的AmazonPrimeMusic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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