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注会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8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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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公司破产法律制度(七)

第六单元取回权

【考点5】全部权保存买卖协议中的取回权(P291)

1.《买卖协议司法解释》的规定

(1)可以取回的情形

全部权保存买卖协议,是指当事人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余义务,标的物的全部权属于出卖人的买卖协议。当事人约定全部权保存,在标的物全部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以下情形之一,对出卖人导致损害,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①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

②未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的;

③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余不妥处罚的。

取回的标的物价值明显降低,出卖人规定买受人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不能取回的情形

①买受人已经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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