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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处理办法

为规范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处理原则与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对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类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损害学生权益类

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学术不端类

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捏造事实等学术不端行为;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廉洁自律缺失类

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违反教学纪律类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或敷衍教学;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违背公序良俗类

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言行失范。

处理的种类与权限

处理的种类

1.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2.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3.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4.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的其他处理,按照管理权限,由教师所在学校或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决定。

处理的权限

1.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轻微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学校可直接作出处理决定,但应在处理决定作出后10个工作日内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2.涉及违法犯罪或重大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学校应及时向上级主管教育部门报告,由主管教育部门组织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处理的程序

调查核实

1.学校或主管教育部门在发现教师可能存在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时,应立即组织2名以上调查人员进行初步核实。初步核实可以通过与相关人员谈话、查阅资料等方式进行。

2.经初步核实,认为存在违反职业道德行为需要进一步调查的,应成立专门的调查组。调查组应由学校管理人员、教师代表、家长代表等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教育专家、法律专业人士参与。

3.调查组应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在调查过程中,应充分听取被调查教师的陈述和申辩,保障其合法权益。

4.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报告应包括调查的基本情况、查明的事实、证据情况、处理建议等内容。

作出处理决定

1.学校或主管教育部门根据调查报告和相关证据,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应包括被处理教师的基本信息、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事实和证据、处理的种类和依据、申诉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2.处理决定作出前,应告知被处理教师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被处理教师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以采纳。

3.处理决定应以书面形式送达被处理教师本人及其所在学校,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申诉与复核

1.被处理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

2.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应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应书面通知申请人。

3.被处理教师对复核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核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在收到申诉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30日。

处理的执行

处分期间的限制

1.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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