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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美容失败维权诉讼案例

一、引言:当变美期待沦为维权困局

走在街头,“7天打造明星脸”“无创伤永久祛斑”的医美广告铺天盖地;打开社交平台,“素人逆袭”的变美vlog刷爆屏幕。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将医疗美容视为”提升自信的捷径”,可当注射后出现面部僵硬、抽脂后皮肤凹凸不平、双眼皮手术做成”大小眼”的悲剧发生时,曾经的”变美梦”瞬间演变成”维权难”的困局。

本文将通过一起历时两年的医美失败维权诉讼案例,还原求美者从手术失败到艰难维权的全过程,剖析其中涉及的法律争议焦点,梳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诉讼要点,既为遭遇类似困境的消费者提供参考,也希望通过案例揭示医美行业的风险与规范路径。

二、典型案例还原:从”变美”到”维权”的转折

(一)基本案情:一场期待中的”微调”

28岁的李女士是一名公司白领,因自觉”单眼皮显没精神”,在某社交平台看到”XX医疗美容诊所”的双眼皮手术案例后,通过私信联系到该机构的”金牌医师王主任”。在机构提供的”成功案例”对比图和”王主任拥有10年整形经验”的宣传下,李女士缴纳了1.8万元手术费,签订了一份仅写明”重睑术(双眼皮手术)“的简易合同,合同里用小字标注”手术效果因人而异,不保证与案例完全一致”。

手术当天,李女士被带入一间装修精致但空间狭小的操作室,术前仅做了简单的视力检查,主刀医生王主任全程戴着口罩,未主动出示医师资格证书。术后前三天,李女士的双眼肿胀严重,她并未在意;但拆线后却发现:左眼双眼皮线条明显过宽,右眼尾处出现凹陷,双侧眼睛明显不对称,闭眼时还能看到明显的手术疤痕。更让她崩溃的是,右眼因手术损伤出现间歇性流泪,经眼科检查确诊为”泪小管部分断裂”。

(二)协商僵局:从”正常恢复期”到”拒绝担责”

术后第15天,李女士带着病历和照片找到医美诊所。前台接待人员先以”3-6个月才能完全恢复”为由安抚,建议她”再等等看”。3个月后,李女士的眼部情况没有改善,她再次上门要求赔偿。此时,机构态度发生转变:“我们的手术符合操作规范,你这是个人体质问题”“合同里写了不保证效果,你签字了就要认”。当李女士要求查看主刀医生的资质时,机构以”医生外出会诊”为由推脱,始终未提供医师资格证和执业证书。

更让李女士心寒的是,她尝试通过12315投诉,机构却反咬”李女士术后护理不当”,并拿出一份没有她签字的”术后护理须知”作为证据。调解失败后,李女士的生活彻底被打乱:因为外貌变化,她不敢参加同事聚会,工作时总觉得同事在议论她的眼睛;右眼流泪的问题导致她无法长时间看电脑,业绩下滑被领导约谈;为了修复眼睛,她又花了2万元在其他机构做修复手术,但效果依然不理想。

(三)诉讼启动:从”孤立无援”到”寻求法律武器”

在亲友的鼓励下,李女士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她找到一位擅长医疗纠纷的律师,开始整理证据:首先,调取了医美诊所的工商信息,发现该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诊疗科目仅包含”美容外科一级项目”,而双眼皮手术虽属一级项目,但主刀医生必须具备”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三证;其次,通过律师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查到所谓的”王主任”只有普通外科医师资格证,并未取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再次,整理了术前沟通记录(聊天截图、广告宣传页)、手术缴费凭证、术后病历(包括该诊所的手写病历和后续眼科医院的诊断报告)、修复手术的费用单据;最后,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眼部损伤与手术的因果关系”“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进行鉴定。

三、法律争议焦点剖析:医美纠纷的核心矛盾

(一)责任性质认定:医疗损害责任vs一般服务合同纠纷

本案的第一个争议点是:医美失败属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还是”服务合同纠纷”?这直接关系到法律适用和举证责任。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等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修复与再塑的美容方式,属于医疗行为。因此,医美机构与求美者之间形成的是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若因诊疗行为造成损害,应适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医疗损害责任”的相关规定。

在本案中,医美诊所主张”双眼皮手术是美容服务,应按服务合同纠纷处理”,但法院最终认定:“医疗美容具有创伤性、侵入性,属于医疗活动范畴,应适用医疗损害责任的特殊规定”。这一认定对李女士至关重要,因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虽然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患者需证明医疗机构有过错),但如果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等情形,可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民法典》第1222条)。

(二)过错举证:谁该证明”医生有过错”

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是关键难点。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患者需要证明三点:医疗机构实施了诊疗行为;患者存在损害后果;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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