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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水利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确保资金安全、合规、高效运行,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财经制度以及水利行业管理规定,结合水利工程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水利工程项目的资金筹集、预算编制、支付结算、使用监督、财务核算及竣工决算等管理活动。凡参与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的各相关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基本原则
水利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预算控制、量入为出: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预算执行,合理安排资金,确保资金供需平衡。
(二)专款专用、安全高效:项目资金应专项用于工程建设,不得挪作他用,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效益性。
(三)全过程管理、权责对等:对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监督实行全过程管理,明确各参与方的权利与责任。
(四)规范运作、防范风险: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资金管理流程,有效防范财务风险和廉政风险。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职责
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是水利工程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项目资金的全过程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有关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组织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三)负责项目资金的筹集、申请、拨付与使用管理。
(四)建立健全项目内部资金管理、财务核算及内部控制制度。
(五)组织开展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内部审计。
(六)负责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与报批。
(七)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及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财务部门职责
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应设置专门的财务部门或配备专职财务人员,具体负责资金管理的日常工作:
(一)具体编制和执行项目财务预算。
(二)办理资金的收取、支付、结算等会计核算业务。
(三)审核工程价款支付、费用报销等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规性。
(四)建立健全财务档案,保管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资料。
(五)定期编制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为决策提供财务信息。
(六)参与工程合同的审核,重点关注合同中的付款方式、结算办法等条款。
第六条其他相关部门职责
工程管理、合同管理、物资采购等部门应配合财务部门做好资金管理工作,提供工程进度、合同履行、物资采购等相关信息,确保资金支付依据的真实可靠。
第三章资金筹集与预算管理
第七条资金筹集
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批准的建设内容、规模和投资计划,多渠道、合规地筹集项目资金。资金来源包括财政拨款、国内银行贷款、企业自筹、社会资本等。筹集资金时,应充分考虑资金成本和融资风险。
第八条预算编制
项目资金预算是项目财务管理的重要依据,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年度建设计划及工程进度进行编制。预算编制应全面、细致、科学,涵盖工程建设所需的各项费用。
第九条预算执行与调整
项目资金预算一经批准,应严格执行。因政策调整、设计变更等特殊原因确需调整预算的,应按原审批程序报批。预算执行过程中,应加强监控,分析预算执行差异,及时采取措施,确保预算目标的实现。
第四章资金支付与结算管理
第十条支付依据
资金支付必须以合法有效的合同、协议、工程进度报表、验收证明、发票等为依据。相关业务部门应对支付依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支付审批程序
建立严格的资金支付审批制度,明确各层级的审批权限和职责。一般支付程序包括:
(一)施工单位(或供应商)提出支付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监理单位(若有)对工程进度、质量及支付申请进行审核签证。
(三)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相关业务部门对支付申请及附件进行审核。
(四)财务部门对支付凭证的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复核。
(五)按照审批权限报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负责人审批。
(六)财务部门根据审批意见办理支付手续。
第十二条工程价款支付
工程价款支付包括预付款、进度款、竣工结算款和质量保证金等。
(一)预付款:应根据合同约定支付,具备条件时方可支付,并按合同约定抵扣。
(二)进度款:应根据核定的已完工程量和合同约定的单价或总价计算支付,支付比例应符合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
(三)竣工结算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竣工结算。竣工结算经审核批准后,按规定支付剩余款项。
(四)质量保证金:应按合同约定的比例从工程价款中预留,待缺陷责任期满并验收合格后,按规定程序返还。
第十三条费用报销管理
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管理费用、勘察设计费、监理费等其他费用,应严格按照预算控制和规定标准执行。费用报销须凭合法合规的原始凭证,经相关负责人审批后,由财务部门审核报销。
第十四条资金支付方式
资金支付应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进行,严格控制现金支付。大额资金支付应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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