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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未签补偿金法律答辩书
答辩人:[答辩人全称,例如: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职务]
地址:[注册地址或实际经营地址]
联系方式:[联系电话]
被答辩人:[劳动者姓名]
性别:[男/女]
身份证号码:[此处可省略或用“略”代替]
住址:[劳动者住址,如不详可写“据称为:XXX”]
联系方式:[劳动者联系电话,如不详可写“不详”]
答辩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驳回被答辩人关于要求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全部/部分诉讼请求(或仲裁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仲裁费用由被答辩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答辩人因与答辩人之间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或称双倍工资差额)争议一案,业经贵院/贵委受理(案号:[案号])。答辩人现就本案基本事实与法律适用,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关于双方劳动关系的基本情况
[请在此处简述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情况,如入职时间、岗位、约定工资、实际履行情况等。此部分为后续答辩理由铺垫,应力求客观准确。例如:被答辩人于X年X月X日入职答辩人处,担任XX岗位工作。双方约定月工资为XX元,答辩人已按时足额支付其在职期间的全部劳动报酬。]
二、被答辩人要求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或部分请求不应得到支持,具体理由如下:
(一)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存在可视为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如已签订,简述签订情况:答辩人曾于X年X月X日与被答辩人签订期限为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的书面劳动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被答辩人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与事实不符。]
[如未签订但符合视为无固定期限合同情形:虽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自X年X月X日起,双方已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系因被答辩人原因导致,或存在不可归责于答辩人的客观事由。
[此点需有充分证据支持,例如:答辩人曾多次通知被答辩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然被答辩人以[具体理由,如正在考虑是否长期任职、要求提高待遇否则拒签等]为由,一直拖延或明确拒绝签订。在此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六条之精神,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不在答辩人。答辩人对此已履行了诚实磋商的义务,并可提供[相关证据,如通知记录、沟通记录等]予以佐证。]
(三)被答辩人主张的双倍工资差额部分已超过法定仲裁时效期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并非劳动报酬,而是用人单位因违反法律规定应承担的惩罚性赔偿。其仲裁时效起算点应从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结束之次日开始计算一年;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满一年,则从一年届满之次日起计算一年。
具体到本案,[请结合实际情况计算时效。例如:被答辩人于X年X月X日入职,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其主张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至其申请仲裁时已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依法丧失胜诉权。]
(四)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或系特殊用工形式,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关于未签书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的规定。
[此点为选择性答辩理由,如不适用则不写。例如: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实为劳务关系/承揽关系,并非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故不受《劳动合同法》调整。或:被答辩人系在校实习生/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返聘人员,双方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无需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五)关于工资标准的认定。
即便贵院/贵委经审理认为答辩人需支付部分双倍工资差额,被答辩人主张的工资标准亦与事实不符。其月工资标准应为[具体金额]元,而非其所主张的[金额]元。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应以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为基数。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要求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或仲裁请求),部分/全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且部分请求已超过法定时效。为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恳请贵院/贵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采纳答辩人的上述答辩意见,驳回被答辩人的不当请求。
此致
[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名称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名称]
答辩人(盖章/签字):[答辩人公章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附:
1.本答辩书副本[份数根据被答辩人人数+1份]份;
2.证据材料清单及证据[份数]套。
(以下为撰写说明与注意事项,实际提交的答辩书无需包含此部分)
撰写说明与注意事项:
1.针对性:本答辩书为通用模板,具体案件情况千差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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