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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拍卖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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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互联网已经进入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传统产业纷纷向互联网靠拢,拍卖行业当然也不能例外。网络拍卖并不是简单的将传统的拍卖方式搬移到互联网上,而是将网络元素与拍卖这一古老的交易方式的有机整合。在这个整合过程中,拍卖企业需要面对哪些法律风险?如何应对这些法律风险呢?本文试图抛砖引玉,给出一些浅显的对策方案。

一、网络、拍卖、网络拍卖

互联网是指将两台计算机或者是两台以上的计算机终端、客户端、服务端通过计算机信息技术的手段互相联系起来的信息网络系统。

互联网在现实生活中应用很广泛。在互联网上我们可以聊天、玩游戏、查阅东西等。更为重要的是在互联网上还可以进行广告宣传和购物。互联网给我们的现实生活带来很大的方便。我们在互联网上可以在数字知识库里寻找自己学业上、事业上的所需,从而帮助我们的工作与学习。

在上述应用之中,网络购物无疑已经形成关键组成部分。网上购物,就是通过互联网检索商品信息,并通过电子订购单发出购物请求,然后填上私人支票帐号或信用卡的号码,厂商通过邮购的方式发货,或是通过快递公司送货上门。目前国内购物比较多的网站有阿里巴巴、敦煌网、慧聪网、淘宝网、腾讯拍拍、当当网、淘宝商城、京东商城等。根据权威统计,近年来网络购物市场份额年均增长50%,著名市场研究机构艾瑞咨询预测2011年中国网络购物市场规模将达到4060亿元。网络购物市场正在蚕食传统购物渠道的市场份额。

拍卖是人类历史上非常古老的一种交易方式。人类历史上最早的拍卖行为,见诸于文字记载的是古希腊历史学家希罗多德在其所著的《历史》一书中对古巴比伦(公元前1894--前709年)拍卖新娘的一段描述。所谓“拍卖新娘”,是以适婚女子为拍卖标的的一种拍卖活动,将女子按美丽、健康程度顺序先后拍卖,让出价最高的男子中标,成为新郎。1744年和1766年,当今世界上两大拍卖行------苏富比和佳士得,分别在伦敦成立。当时伦敦已有60多家大大小小的拍卖行,拍卖业十分红火。1744年3月,苏富比举办首次拍卖会,拍卖标的是某贵族遗留的数百本书籍,拍卖成交额826英镑.1766年12月,佳士得举办首次拍卖会,拍卖标的是某贵族遗留物89件,拍卖成效额176英镑.在两大拍卖行成立前后,一些目前在世界上享有盛名的拍卖行相继问世。

互联网技术的不断普及,使拍卖这种古老的交易方式受到了严峻的挑战。一方面,以淘宝、拍拍等网站为代表的网络拍卖平台已经以“拍卖”为名进行网络购物市场的跑马圈地。另一方面,以产交所电子竞价平台为代表的网络竞价形式正在实质上“代行拍卖职责”。并且,传统的线下拍卖形式由于受制于交易场地人数限制、地域限制等掣肘,越来越需要搭上网络平台,以取得新的突破。

根据拍卖法规定,“拍卖活动应当由拍卖师主持”、“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在传统的拍卖会现场,竞买人与拍卖师之间沟通无障碍,可以直观的看到拍卖活动是拍卖师主持下进行的,并且可以直观的看到拍卖师的落槌动作。但是,在网络环境中,如何按照拍卖法的规定,由拍卖师主持一场拍卖会,并通过合适于网络交易环境的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值得广大有志于从事网络拍卖的企业进行仔细研究。

网络拍卖过程中,不能因为其技术性强,形式新颖而脱离其拍卖交易的本质,仍然应当由拍卖师主持整个拍卖程序。对于某些技术性强的操作过程,可以在拍卖师的要求和认可下有技术人员操作,但是,表示买定的意思表示应当是拍卖师作出的。只要符合这个条件,“拍卖师主持”这一法定形式要件就应当认定为具备。至于网络环境下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可以是形象化的电子影音展示的落槌,也可以是其他任何各方能够理解的准确传达买定意向的公开方式,例如文字、影音、系统提示等。

网络拍卖公告

根据拍卖法规定,“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拍卖公告应当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介发布”。这一规定对于维护拍卖这一交易形式的公开性非常有必要。拍卖企业在传统拍卖会之前,几乎都会在报纸上发布拍卖公告,以符合拍卖法上述规定,并宣传此次拍卖活动。

不过,上述拍卖法规定中所限定的发布拍卖公告的媒介,除了报纸以外,还有“其他新闻媒介”。在网络环境下,能否将“其他新闻媒介”理解为拍卖公司自己的网站,或者某个第三方的网站?如果在自己的网站刊登后,拍卖参加人以公告不符合法定形式为由主张拍卖无效或者索赔,拍卖人的风险无疑很大。

从国家网络监管法律体制来看,并非所有网站都可以作为“其他新闻媒介”来登载拍卖公告。根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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