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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间接侵权制度专门化构建路径研究

摘要:专利间接侵权制度是中国专利立法中最具争议,也为我国法学领域学者关注的重点理论之一。专利间接侵权制度和专利共同侵权中提到的帮助侵权、教唆侵权之间既有密切的吻合,却也有分歧。就专利立法的模式方面,日本、美国联邦与德国也采用不同专利间接侵权的立法模式。为了均衡权利人合法合理的权益和社会公民的切实利益,专利间接侵权应当可以独立存在于专利侵权的其他各项法律,本文首先通过分析我国现行的专利间接制度的理论基础,然后比较域外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立法的模式、侵权行为的方式和必要的主客观要件等进行了分析和探讨,最后,就我国专利间接侵权制度专门化提出的构思。以期实现规范化及体系化的建构,提升我国专利法治的国际地位。

关键词:专利间接侵权;共同侵权;立法模式

引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专利发明被侵权的案件时有发生,其中专利发明间接侵权的案件极难审理、判决,也随着时间的发展成为了一个极其棘手的难题。自1984年3月12日我国第一部《专利法》颁布以来,到目前已经经历了四次修改,但专利间接侵权问题一直是无法彻底解决的问题。我国法律对专利间接侵权没有明文规定,且我国也不存在判例法,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法院只能采用条文化的判例法来处理专利间接侵权纠纷。其中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批复,以及地方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

自从我国关注且接纳专利间接侵权问题,但遗憾的是,专利间接侵权制度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是否有必要进行立法专门化也存在诸多争议。但是,笔者认为我国若将间接侵权制度专门化可有助于现行的专利间接侵权制度与国际接轨,不仅如此还可以更好的适应我国知识产权特点的需要和有利于平衡专利权人利益与社会公众的利益。有鉴于此,本文以间接侵权制度为文章的主要路线,通过对我国间接侵权制度的基础理论进行探析,论证间接侵权制度专门化对我国

专利立法的重要性,并结合域外发达国家专利间接侵权制度专门立法方面的先进经验,以期对构建我国专利间接侵权制度专门化提出构想。

一、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理论基础

(一)专利间接侵权的理论一共同侵权

共同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两人以上对他人的合法民事权益造成损害,行为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①。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共同侵权行为的主体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构成。专利间接侵权是指帮助、指使、引诱或者教唆第三方实施侵害他人专利权的行为,不构成对专利权人专利权的直接侵权②。

在我国民法学界中,共同侵权的主客观联系揭示了这种多数侵权的本质特征。在这种理解上有两种不同的立足点:一种是主观主义立足点,另一种是客观主义立足点。一般情况下,专利共同侵权的是指根本在于主体的观念层面。然而,这两种立足点之间的区别并不是绝对的。两者之间也有一种“折中说”的立场,该理论认为,共同侵权既要承认主观主义,又要承认客观主义。③2016年《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二)》④将间接侵权分为帮助侵权和引诱侵权。共同侵权的类型在民法或侵权责任法中有明确规定,包括教唆和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规定。在民法学著作中,专利共同侵权最典型的类型包含以下三类:帮助侵权和教唆侵权行为类型、协同危险行为类型和统一加害行为类型,又称之为专利间接侵权行为。由此可见,《民法典》第1169条⑤的规定可以适用于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帮助侵权和引诱侵权。⑥当然,所有的行为人都有不同的分工,如对行为人的直接伤害、

对侵权行为人进行教唆或帮助侵权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的间接侵权人。然而侵权

①共同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两人以上对他人的合法民事权益造成损害,行为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

②间接专利侵权是指帮助、指使、引诱或教唆第三方实施他人专利权的行为,不构成对他人专利权的直接侵权。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诱导、引诱、教唆他人侵犯专利权的意图,客观上为他人直接侵权的发生提供了必要条件。

③吴汉东.专利间接侵权的国际立法动向与中国制度选择[J].现代法学,2020(2):30-31.

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1条规定:明知有关产品系专门用于实施专利的材料、设备、零部件、中间物等,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将该产品提供给他人实施了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权利人主张该提供者的行为属于侵权责任法第九条规定的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明知有关产品、方法被授予专利权,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积极诱导他人实施了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权利人主张该诱导者的行为属于侵权责任法第九条规定的教唆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法典》第1169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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