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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合同纠纷案件原告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相关规定,云南##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李##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与被告张##定金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代理人详细查阅了本案全部证据材料,多次与原告核实案件事实,参与庭审调查,对本案有了全面、清晰的认知。现结合庭审情况与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恳请合议庭予以采纳:

一、原告已全面履行定金合同约定的义务

本案的核心事实围绕原、被告于2024年7月29日签订的《XXXX定金合同》展开,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合同第11条约定,原告应于2024年7月29日前向被告支付定金30000元,用于担保主合同目的,“被告按约交付涉案房屋;被告则需在定金支付后30日内”履行“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合同签订后,原告严格恪守约定,于2024年7月29日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支付了全部定金,被告于当日出具《收款收据》。

反观被告,在收取定金后,始终以“涉案房屋被其他债权人查封”“货物尚未生产完成”等理由拖延履行义务,直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仍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推进义务履行。202X年X月X日,原告通过书面《催告函》(已通过EMS邮寄,快递单号:,被告于X月X日签收)要求被告在5日内履行义务,被告不仅未回应,反而在X月X日的电话中明确表示“无法履行合同,愿意退还定金,但不同意承担违约责任”(电话录音已作为证据提交,录音时长X分X秒,关键内容位于X分X秒处)。被告的上述行为,已明确表明其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态度,构成根本违约。

二、定金是担保的一种,一旦定金交付,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且无免责事由时,均应当承担相应违约

1、代理人认为,本案属于定金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本案中,原、被告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定金”条款,原告已实际交付定金,且定金金额30000元未超过主合同标的额[X]元的20%(计算过程:主合同标的额×20%=[X]元,涉案定金[X]元<[X]元),完全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涉案定金依法产生担保债权实现的效力,对原、被告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2、《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该条款明确了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收受定金一方根本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需向给付定金一方双倍返还定金。结合本案事实,被告作为收受定金的一方,在收取定金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合同核心义务,经原告书面催告后仍拒绝履行,且明确表示“无法履行合同”,其行为直接导致原告签订定金合同的目的(如“购买涉案房屋用于居住/获取约定货物用于生产经营”)彻底无法实现,完全符合《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的“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形,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已全部成就。

3、被告在庭审中辩称“其违约系因第三方原因“房屋被查封”导致,属于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不应承担双倍返还责任”,该抗辩理由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首先,“房屋被查封”系被告与案外债权人的纠纷所致,属于被告自身经营风险或债务问题,并非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其次,被告在签订定金合同时,应当对自身能否履行合同义务(如“房屋是否存在权利瑕疵”)尽到审慎审查义务,其因自身疏忽或过错导致无法履行合同,不属于“情势变更”中“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的情形,不能以此免除违约责任。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三、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依法予以全部支持

???1、原告在本案中提出的“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定金共计人民币元”的诉讼请求,完全基于本案已查明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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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师持证人

专注工程方案及法律服务的工作,具有高级工程师,国家一级注册建造师多个专业,目前受聘于多加仲裁委员会担任仲裁员,参与多起复杂案件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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