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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塑刑罚目的理论:反思、批判与建构

一、引言

1.1研究背景与意义

刑罚目的理论在刑法学领域中占据着核心地位,是刑法理论大厦的基石,其对刑罚的创制、裁量以及执行等各个环节均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从理论层面而言,长期以来,关于刑罚目的的学术观点众说纷纭,传统刑罚目的研究形成了相对固定的理论模式,主要围绕报应和预防两种元素展开。然而,报应元素内部在道德报应和法律报应之间存在冲突,预防元素内部在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之间也存在矛盾,且法律报应同一般预防之间存在紧密逻辑关系,这表明传统的刑罚目的体系存在逻辑问题,亟需新的认识角度来重新构造。随着法学理论的不断发展和社会观念的转变,对刑罚目的理论进行深入反思与重构,有助于完善刑法学理论体系,为刑法学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从实践层面来看,刑罚目的直接影响着刑事司法活动的走向。科学合理的刑罚目的能够指导司法机关准确量刑,实现刑罚的公正与合理,进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在司法实践中,若刑罚目的不明确或不合理,可能导致刑罚的滥用或不当适用,无法达到预防犯罪、保护社会的效果。比如,片面强调一般预防,可能会使刑罚过于严苛,忽视对犯罪人的改造和人权保障;而过度注重特殊预防,又可能会导致对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不足,难以起到威慑社会公众的作用。因此,反思与重构刑罚目的理论,对于指导刑事司法实践,提高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2国内外研究现状

在国外,刑罚目的理论的发展源远流长,经历了多个重要的理论阶段。早期的报应主义理论,以康德的道义报应主义和黑格尔的法律报应主义为代表。康德认为,人受道德规律的支配,犯罪人侵害他人权利违背道德,应受惩罚,刑罚的意义在于恢复道德秩序。黑格尔则将哲学上的否定之否定规律运用到刑法领域,认为犯罪是对法的否定,刑罚是对犯罪的扬弃,犯罪的扬弃是报复,报复是对侵害的侵害。这一时期的报应主义强调刑罚是对已然犯罪的回应,注重刑罚与犯罪的对等性,追求刑罚的公正性,但相对忽视了刑罚对未来犯罪的预防作用。

随着社会的发展,预防主义理论逐渐兴起。预防主义可细分为一般预防主义、特殊预防主义和双面预防主义。一般预防主义认为刑罚目的在于预防社会上一般人犯罪,国家通过制刑、判刑和行刑,让人们知晓受刑之苦大于犯罪所得,从而畏惧犯罪。特殊预防主义则聚焦于预防已经被科处刑罚的人再次犯罪。双面预防主义主张刑罚目的是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结合。预防主义理论的出现,使刑罚目的的关注点从对过去犯罪的报应转向对未来犯罪的预防,强调刑罚的功利性和社会效果,但在实践中可能存在过度追求预防效果而忽视刑罚公正性的问题。

随后,折中主义理论试图调和报应主义和预防主义的观点,认为刑罚既包含报应因素,也包含预防因素。这种理论在一定程度上综合了两者的优点,但在如何平衡报应与预防的关系上,尚未形成统一且明确的标准,在实践应用中仍面临诸多挑战。

在国内,刑罚目的理论也经历了丰富的发展历程。早期,我国刑罚目的理论受苏联刑法理论影响较大,强调刑罚的惩罚性和对犯罪的威慑作用。随着时代的发展,理论界对刑罚目的的探讨愈发深入,形成了多种学说。其中,“双重预防说”在较长时间内占据通说地位,该学说认为刑罚目的为预防犯罪,具体表现为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特殊预防针对犯罪人,防止其再次犯罪;一般预防通过制定、适用和执行刑罚,防止社会上一般人犯罪。然而,这种通说存在一定弊端,一方面,它忽视了报应正义在刑罚中的重要作用,可能导致刑法正义价值的缺失;另一方面,片面强调一般预防,与当前刑事法治理念相悖,容易引发国家刑罚权的不当扩张。

除“双重预防说”外,国内还有其他一些关于刑罚目的的学说。如“惩罚说”强调刑罚的本质在于惩罚犯罪人,以实现社会正义;“改造说”侧重于对犯罪人的改造,使其能够重新回归社会;“根本目的和直接目的说”将刑罚目的分为根本目的和直接目的两个层次,根本目的是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直接目的包括惩罚犯罪、威慑犯罪分子和社会不稳定分子、改造犯罪分子等。这些学说从不同角度对刑罚目的进行了阐释,丰富了我国刑罚目的理论的研究内容,但也都存在各自的局限性。

现有研究虽然在刑罚目的理论方面取得了丰硕成果,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一方面,各种理论学说在概念界定、内涵阐释以及逻辑架构上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和混乱性,尚未形成一个逻辑严密、体系完整的刑罚目的理论体系。不同学说之间的争论往往缺乏统一的前提和标准,导致讨论难以深入和达成共识。另一方面,在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存在欠缺。许多理论研究未能充分考虑到司法实践中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提出的刑罚目的理论在实际应用中面临诸多困难,难以有效指导刑罚的创制、裁量和执行等实践活动。

基于以上研究现状,本文旨在深入反思现有刑罚目的理论的不足,从新的视角出发,对刑罚目的理论进行重构。通过综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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