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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审图要点(照明部分)
出处
标记
1
10.1.4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应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且不应小于表10.1.4的规定值。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
2
10.1.8除筒仓、散装粮食仓库和火灾发展缓慢的场所外,下列建筑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疏散指示标志及其设置间距、照度应保证疏散路线指示明确、方向指示正确清晰、视觉连续:
甲、乙、丙类厂房,高层丁、戊类厂房;
丙类仓库,高层仓库;
公共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
除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汽车库外的其他汽车库和修车库;
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
地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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