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解读 .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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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解读

小区车位、物业收费、前期管理、电梯维修等难题一一突破

市民王女士2012年初住进了新北区某新建小区,令她烦恼的事情随即而来,

该小区车位只售不租,地下车库空空荡荡,地面停车却拥挤不堪,时常发生刮擦

磕碰。近年来,小区物业管理与业主之间摩擦不断,车位租售、物业费收取、电

梯维护等都是矛盾焦点,亟待法律法规明确职责、建立完善机制。针对这些难题,

江苏省人大近期公布了新修订的《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其中明确规定,建设

单位没卖掉的车位、车库,应当优先出租给业主,拒不出租的,最高可以处50

万元罚款。除小区停车问题之外,新条例还对小区公共维修资金“钱生钱”,物

业费政府指导价的评估,政府部门介入小区管理等,做出了新的规定。

小区停车:车位只售不租最高罚50万,人防车位最长租三年

现象:一些开发商对拥有自主产权的停车位只售不租,导致未购买车位的业

主有车位不能停。对于有产权的可售车位,新条例并不禁止开发企业全部或大部

分出售,只要符合双方约定。但目前存在的问题是,很多小区车位卖不掉,而开

发商仍然拒不出租,导致了资源的大量闲置。

新规:卖不掉的车位不能拒不出租

新的《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明确,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

车库,应当优先出租给本区域内业主,租金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

行;业主要求承租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只售不租。拟出租车位、车库数

量少于本区域要求承租车位、车库业主的房屋套数时,应当通过抽签等公平方式

确定给未购买或者未受赠车位、车库的业主,每户业主只能承租一个车位或者车

库。在满足业主购买和承租需求后还有多余车位的,可以出租给业主以外的使用

人,但租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为了保证这条新规落到实处,《条例》制定了罚则:建设单位对业主要求承

租的车位、车库只售不租的,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现象:由于人防工程的停车位不得出售,只能出租,有些开发商为回笼资金,

便硬性规定停车位租赁合同必须二十年一签,相当于“变相出售”。去年,常州

一家小区就被曝出,开发商向业主一次性出租车位20年使用权,价格也因此高

达13.2万-15万元一个,引发了业主的强烈不满。

新规:人防工程车位只能出租,最多租三年

为防止开发商“逼”业主签长期租赁合同,新条例要求,物业管理区域内依

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出租的租赁期

限不得超过三年,不得将停车位出售、附赠。租赁期限超过三年,且逾期不改正

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现象:有关小区停车收益的归属,一直争论不断。在不少业主看来,根据物

权法的相关规定,小区公共部位属全体业主所有。既然地上停车位是属于小区业

主共同所有,那么停车收益,也理应归业主所有。这一争论也引发了业主与物业

的重重矛盾。

新规:路面停车位收益归业主

新条例规定,业主大会成立前,需要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

汽车的,应当在前期物业合同中约定。收益的百分之七十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其余部分可补贴物业费。

业主大会成立后,道路、场地停车收益,以及利用共有部分、共用设施从事

广告等经营活动的,须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委会决定,收益如何使

用也由其决定,或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没有决定或者约定的,按照前款规定使

用。

现象:汽车停在小区收费车位后,发生盗抢或损坏,物业是否应承担责任?

一直以来,包括车子划伤、电瓶车在小区内被盗在内的个人财产受到侵害,是否

属于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范围,一直颇有争议。

新规:汽车要保管应另签服务合同

新《条例》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共用车库、道路、场地停放汽车

的,应根据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交纳汽车停放费。物业服

务企业可根据物业服务合同收取汽车停放费。汽车停放费的具体标准,由价格行

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物业服务企业应将汽车停放费单独列账,独立核算。业主委员会应对汽车停

放费的收支进行监督,并向业主大会报告。业主对汽车停放有保管要求的,应当

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保管服务合同。

物业费:三年一评估,拖欠物业费或被告上法庭

现象:有物管企业反映,有的地方物业费的政府指导价多年不变,不能及时

客观地反映物业服务的成本变化和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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