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电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煤炭供应商管理办法.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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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电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

市场煤供应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华电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市场煤炭供应商管理,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竞争有序的市场市场煤供应商准入、评价、退出机制,控制和防范经营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煤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是指除签订年度长协合同以外的市场煤供应客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华电峰源(北京)贸易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公司”)、所属燃煤分公司电厂(以下简称“分公司电厂”)、各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电厂分理处(以下简称“分理处”)。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内蒙公司安全生产计划调运部是电煤供应商管理的归口职能部门。

(一)负责内蒙公司系统供应商管理制度体系的建设,指导电厂建立完善的供应商管理制度体系。负责公司系统供应商管理机制的建立。

(二)负责对电厂供应商管理评价的备案备份工作。负责公司系统供应商管理制度体系的建设,指导分公司、办事处建立完善的供应商管理制度体系。

(三)负责公司系统供应商管理的监督、评价。

第五条分公司、办事处电厂组织和实施所在区域本单位的供应商管理工作。

分公司、办事处电厂成立供应商评价委员会,分公司、办事处电厂领导、各部门主任、计划、合同、调运人员和分理处负责人参加。

(一)负责分公司、办事处电厂供应商管理制度体系的建设和实施。

(二)负责组织实施供应商的准入、评价、退出机制。负责所在区域内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供应商的管理。

(三)负责所在燃煤发电本单位供应商的评价管理。负责组织实施供应商的准入、评价、退出。

第六条分理处负责所在燃煤发电单位供应商的评价管理。

第三章管理内容

第一节供应商的选择

第七六条合格供应商的选择应优先选用实力强、信誉好、煤源稳定的煤矿或贸易商,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四证齐全(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且在有效期内、年检合格。

(二)与燃煤发电单位无利益关联关系。

(三)进口煤供应商符合国际商法通则要求。

第八七条供应商实行准入制度,分公司、办事处电厂填写《供应商审查表》(附件一),按照规定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凡符合合格供应商条件的,确定为合格供应商,列入供应商库,上报计划调运安全生产部备案。

第九八条分公司、办事处电厂每月对在库供应商进行评价,依据评价结果及时更新,确保优质供应商及时纳入,不合格供应商及时剔除。

第十九条合格供应商方可参与区域市场煤供应报价。

第二节供应商分级评价

第十一条分理处电厂依据《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燃料“阳光采购”工作方案》,按照合同编号对煤炭根据供应商月度供应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上报内蒙分公司、办事处公司安生部。

第十二条结合分理处上报的评价结果,分公司、办事处评价委员会每月进行综合评价、公布,做为优质供应商选择的依据。

第十三一条供应商评价采取优胜劣汰机制,有下列情况的列入黑名单。

(一)合作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故意掺杂使假的。

(三)经常出现煤质纠纷的。

(四)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的。

(五)其它原因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三节供应商库的管理

第十四二条内蒙公司、分公司、办事处电厂共同分别建立供应商库。合格供应商库资料内容包括:供应商基础信息(单位名称、地址、法人代表、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开户行及帐号、纳税人识别号等)、四证及评价分类。

第十五三条分公司、办事处每月更新供应商库,及时发布列入黑名单的供应商,至少一年禁止参加内蒙公司的电煤阳光采购。

供煤保证金的管理

第十四条为防止恶意报价,参加内蒙公司阳光采购的供应商首先需向内蒙古华电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燃料公司”)交报价保证金,其中向乌达热电报价保证金交10万元,向其他几个电厂报价交保证金30万元。

第十五条保证金的收支标准

(一)如果供应商未入围,由燃料公司在阳光采购会召开之后的1个次月内退还全部报价保证金。

(二)如果供应商成为入围供应商后因自身原因无法或/拒绝签订供煤合同,扣除其全部报价保证金。

(三)供应商与电厂签订采购合同,燃料公司直接退还报价保证金,入围供应商向电厂交供煤保证金。供煤保证金按照采购合同总价(总价=合同量*合同基准价)的10%乌达热电10万元、其他电厂30万元收取。

(四)如果供应商因自身原因(除恶劣天气、地方政策影响外)造成供应数量不足合同量的850%,扣除全部供煤保证金;如果供应商按合同要求完成合同量的850%以上并且下月不再供煤时,由电厂退还全部供煤保证金。

(五)保证金作为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挪作他用或拖延退还。

第四章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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