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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篇的解释(一)——《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核心基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编”(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它取代了原先的《婚姻法》和《收养法》,并进行了重要的完善和发展。理解其核心内容,对于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至关重要。

一、立法目的与核心价值

保护婚姻家庭:?确立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的基本原则,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与和谐。

保障合法权益:?保护婚姻家庭关系中各方(夫与妻、父母与子女、其他近亲属)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平等自由:?确立婚姻自由(结婚自由、离婚自由)、男女平等原则,反对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

倡导优良家风:?首次将“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写入法典,体现了法律对道德风尚的引领作用。

调整家庭关系:?规范结婚、离婚、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及其他近亲属关系,明确家庭成员间的权利义务。

二、基本原则

婚姻家庭编贯穿了以下基本原则,是处理所有婚姻家庭问题的出发点和归宿:

婚姻自由原则:

结婚自由:?达到法定婚龄的男女,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完全基于本人的意愿,自主决定是否结婚、与谁结婚,不受任何第三方(包括父母)的强迫、包办或干涉。

离婚自由:?夫妻双方在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继续维持时,有权依法通过协议或诉讼方式解除婚姻关系。法律也规定了离婚的限制(如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军婚保护)和程序(如离婚冷静期),以平衡自由与家庭稳定的关系。

一夫一妻制原则:

任何人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已婚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得再行结婚。

禁止重婚(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形成事实婚姻)和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指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生活)。违反此原则是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也是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依据。

男女平等原则:

在婚姻和家庭生活中,男女两性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

体现在各个方面:结婚和离婚的权利平等、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姓名权平等、人身自由权平等(如工作、学习、社交)、财产权利平等(共同财产的处理权平等)、对子女抚养教育的权利义务平等、继承权平等等。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原则:

妇女:?特别关注在婚姻家庭中可能处于弱势地位的妇女权益,如离婚时财产分割的照顾、家务劳动补偿、离婚经济帮助、禁止家庭暴力等。

未成年人:?强调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保护义务(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禁止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保障未成年子女在父母离婚时的权益(如抚养权确定、探望权)。

老年人:?明确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禁止虐待、遗弃老年人。保障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再婚自由)。

残疾人:?保障残疾人在家庭中平等享有权利,家庭成员应提供必要的生活照料和扶助。

禁止家庭暴力原则:

明确定义:?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法律态度:?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这是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之一。受害人有权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公安机关予以劝阻、调解或处罚,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起诉离婚并要求损害赔偿。

强制报告义务:?明确了相关机构(如学校、医疗机构等)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强制报告义务。

三、结婚制度

结婚的实质要件(必备条件):

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必须是双方本人自愿,排除任何胁迫、欺诈。

达到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符合一夫一妻制:?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非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近亲结婚(基于优生学和伦理考虑)。

结婚的形式要件(程序要求):

必须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审查与发证:?符合结婚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确立婚姻关系:?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补办后婚姻效力溯及至双方均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时)。未补办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不产生法律上的夫妻权利义务关系(但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可参照相关规定处理)。

无效婚姻:?违反结婚实质要件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情形:?(1)重婚;(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3)未到法定婚龄(申请时已消失的除外)。

宣告:?需经人民法院宣告无效。请求权人包括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如近亲属、基层组织等,具体视无效情形而定)。

可撤销婚姻:?因结婚时存在特定瑕疵,受胁迫一方或患有重大疾病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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