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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一、引言
马雪莲,女,汉族,中共党员,1970年5月出生,原系某市某局某处副处长。因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本文将对马雪莲的法律责任进行分析,探讨其违法行为所涉及的罪名、量刑依据及法律适用等方面。
二、马雪莲违法行为概述
1.受贿罪
马雪莲在担任某局某处副处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0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2.滥用职权罪
马雪莲在审批项目过程中,未严格审查,导致某公司项目审批手续不齐全,造成国家财产损失人民币100万元。
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马雪莲家庭财产共计人民币500万元,无法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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