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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额法官、检察官考试真题完整版试题及答案

一、案例分析题(共3题,每题30分,共90分)

第一题(刑事法律实务)

2021年5月,甲(32岁,无业)与乙(28岁,某快递公司分拣员)共谋盗窃。甲提议:“你负责在分拣时标记高价值快递包裹,我负责夜间潜入仓库搬运,得手后五五分成。”乙同意,遂在5月10日至5月20日期间,利用分拣工作便利,在3个标有“贵重电子产品”的快递包裹上用红色记号笔做隐蔽标记。5月21日凌晨,甲持乙提供的仓库后门钥匙潜入,将3个标记包裹盗走(经鉴定,总价值18万元)。5月22日,甲将其中1个包裹(价值5万元)以2万元低价卖给丙(45岁,二手电子产品店老板),丙明知该包裹可能系赃物,但为赚取差价仍予收购。5月23日,乙因害怕案发向公司安保部门自首,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并提供了甲的藏匿地点。警方根据乙的供述抓获甲,甲到案后拒不承认盗窃行为,但在其住所搜查出未销赃的2个包裹(价值13万元)及乙提供的钥匙。

问题:

1.甲、乙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如构成,各自的犯罪形态及量刑情节如何认定?

2.丙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具体罪名及量刑要点是什么?

3.乙的自首行为是否成立?其提供甲藏匿地点的行为是否构成立功?

答案及解析:

1.甲、乙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理由:二者存在共同盗窃的故意(甲提议、乙同意并配合标记包裹),且实施了共同行为(乙利用职务便利标记包裹,甲潜入盗窃)。根据《刑法》第25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关于犯罪形态:甲、乙的盗窃行为已既遂。盗窃罪以财物脱离原占有人控制为既遂标准。本案中,甲成功将包裹盗出仓库,原占有人(快递公司)已失去对财物的控制,故二人行为构成盗窃既遂。

量刑情节:乙系从犯。乙虽参与共谋,但主要作用是协助标记包裹,未直接实施盗窃实行行为,根据《刑法》第27条,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乙具有自首情节(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根据《刑法》第67条,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乙提供甲藏匿地点并协助抓获甲,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构成立功,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甲系主犯(起主要策划、实行作用),且到案后拒不认罪,无坦白情节,应依法从重处罚。

2.丙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刑法》第312条,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的,构成该罪。本案中,丙“明知可能系赃物仍收购”,符合“明知”的主观要件(包括“知道”或“应当知道”),且收购金额达5万元(属“情节一般”,但根据《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即构罪)。量刑要点:丙收购金额5万元,无其他加重情节(如多次收购、妨碍司法等),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3.乙的自首成立。乙自动向公司安保部门投案(视为向司法机关投案的延伸),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要件(《刑法》第67条)。乙提供甲藏匿地点的行为构成立功。根据司法解释,犯罪分子到案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乙的行为直接导致甲被抓获,故构成立功。

第二题(民事法律实务)

2020年3月,张某(65岁)与某养老公寓签订《养老服务合同》,约定:“养老公寓提供住宿、餐饮、医疗护理等服务,张某每月支付服务费8000元;合同期限5年,任何一方提前解除合同需支付违约金5万元。”2022年5月,张某因突发脑梗塞导致半身不遂,需24小时专人护理,但养老公寓仅能提供基础护理(每日4次巡房),无法满足其需求。张某子女与养老公寓协商解除合同未果,遂于2022年6月将张某接走,并停止支付服务费。养老公寓起诉要求张某支付违约金5万元及欠付服务费2万元(2022年6月费用)。张某辩称:“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解除合同合法,不应支付违约金。”

问题:

1.张某是否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法律依据是什么?

2.养老公寓主张的违约金及欠付服务费是否应支持?

3.若张某在诉讼中突发疾病去世,诉讼程序应如何处理?

答案及解析:

1.张某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根据《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四)项,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本案中,张某签订合同的核心目的是获得与其身体状况相适应的护理服务(包括24小时专人护理),而养老公寓仅能提供基础护理,无法满足张某因突发疾病产生的特殊需求,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张某可行使法定解除权。

2.违约金不应支持,欠付服务费应部分支持。

-违约金:张某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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