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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保药店的管理,确保医保基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提高医保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医疗保险服务的药店,包括医保定点药店和非定点药店。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医保药店的经营行为,加强医保药品的采购、储存、销售和使用管理,确保医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提高医保服务的效率。
第二章药店资质管理
第四条药店申请成为医保定点药店,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
2.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3.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业绩;
4.拥有稳定的药品供应渠道;
5.配备必要的药品质量管理、销售和售后服务人员。
第五条药店申请成为医保定点药店,需向当地医疗保险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药店营业执照副本;
2.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
3.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4.药品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5.药品采购、储存、销售和使用管理制度;
6.药店负责人及主要工作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医疗保险行政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药店予以批准,并发给医保定点药店资格证书。
第三章药品采购与储存管理
第七条药店应按照国家规定的药品采购渠道,从合法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采购药品。
第八条药店采购药品时,应查验供货企业的资质证明、药品合格证明、生产批号、有效期等信息,确保药品质量。
第九条药店应建立药品采购台账,详细记录药品的采购时间、数量、价格、供货企业等信息。
第十条药店应按照药品储存规范,设置药品储存区,配备必要的冷藏、冷冻设施,确保药品储存条件符合要求。
第十一条药店应定期对储存的药品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药品质量。
第四章药品销售与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药店销售药品时,应向患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药品信息,包括药品名称、规格、剂量、用法、用量、禁忌等信息。
第十三条药店应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制度,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处方销售。
第十四条药店应建立健全药品销售记录,详细记录药品的销售时间、数量、价格、患者信息等信息。
第十五条药店应加强药品使用管理,对处方药的使用进行跟踪,确保患者合理用药。
第五章医保基金管理
第十六条药店应建立健全医保基金管理制度,确保医保基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十七条药店应按照医疗保险行政部门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向医疗保险基金结算机构申报医保药品费用。
第十八条药店应定期对医保药品费用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九条药店应积极配合医疗保险行政部门和基金结算机构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六章药品质量管理
第二十条药店应建立健全药品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药品质量。
第二十一条药店应定期对药品质量进行检验,不合格药品不得销售。
第二十二条药店应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及时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七章药店服务与投诉处理
第二十三条药店应提供优质的药品服务,包括药品咨询、用药指导、售后服务等。
第二十四条药店应设立投诉电话和投诉信箱,及时处理患者的投诉。
第二十五条药店应建立健全投诉处理制度,对投诉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八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医疗保险行政部门和基金结算机构应定期对医保药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七条药店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由医疗保险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药店在经营活动中,如有欺诈、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当地医疗保险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制度为示例性质,具体内容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保药店的管理,规范医保药店的服务行为,保障医保基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从事医保药品零售业务的药店。
第三条医保药店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医保政策,确保医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提高服务质量,为参保人员提供便捷、高效的医保药品服务。
第二章药店资质要求
第四条医保药店必须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并在其经营范围内从事医保药品零售业务。
第五条医保药店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的经营场所,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2.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药品储存设施和设备;
3.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药品陈列设施和设备;
4.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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