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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司法鉴定的市场需求及必要性分析
保险司法鉴定的市场需求及可行性分析
——广西诚信达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徐管康提供
从目前我区保险市场尤其是保险中介市场上保险公估机构所发挥的作用看,保险公估机构只是保险行业内部批准设立的专业鉴定机构,它不为广大公众认知和主动利用保险公估为自己维权、护利,只有国家司法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司法鉴定机构方能更显其公正之效。其原因分析如下:
一、保险公估机构
保险公估是从中立的角度专门研究和处理保险事故中相关各方的经济利益问题的机构。在我国是一门新兴的行业,起源于西方发达国家,随着wto的加入和改革开放进入我国。保险公估机构在国外被称为保险公估行或者保险理算局等。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1年颁布的《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第二条的解释:“保险公估机构是指依照《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规定,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的单位”。保险公估是保险当事人中的“第三者”,保险市场上的“裁判人”。它凭借熟悉保险业务、保单条款和评估专业的技术优势,能够客观、公正、独立地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与鉴定,有效维护保险当事人利益,加快保险赔偿速度。从2001年底广州、大连、北京等保险公估公司的相继开业,至今全国的保险公估机构已达280家。保险公估机构的出现打破了保险公司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局面,促进了保险市场的改革和发展,在保险理赔中扮演着愈来愈重要的角色,许多的理赔大案、要案、疑案、难案都是通过公估机构处理结案的。
二、保险司法鉴定机构
保险司法鉴定是指保险案件在诉讼过程中,保险公估机构对案件中有关保险方面的专门性问题依法进行鉴定。依法成立的保险司法鉴定机构在诉讼过程中接受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聘请,运用自身掌握的有关的保险知识及其他相关的金融、机械、建筑、桥梁、机动车、电力、船舶等科学技术知识和技能,就诉讼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做出科学的判断和结论。保险仲裁、保险调解、保险公证工作中需要就科技、专门性问题作出鉴别、判断的,如委托法定鉴定机构、鉴定人出具鉴定意见,也应当适用司法鉴定的技术要求和管理规范,所以,保险公估司法鉴定不仅仅是技术活动,还因其服务于保险诉讼活动而有超出一般技术活动的法律要求。保险公估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机关为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业务的委托、受理、实施都必须按照法定的司法鉴定程序进行。保险公估司法鉴定结论是法定的证据形式,是诉讼证据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公估司法鉴定机构对其鉴定行为和鉴定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保险公估与保险司法鉴定的区别与联系
保险公估机构是根据中国保监会颁布的《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工作。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必须取得《保险公估人员资格证书》并持有《保险公估人员执业证书》才能执业。
保险司法鉴定是保险公估机构根据司法部颁布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对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和其他组织或当事人委托的有关保险事务提供有偿的司法鉴定活动。同时,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必须在取得《保险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后方可具备司法鉴定人身份。
2保险公估机构是保险行业内的评估与鉴定机构,不同于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因此保险公估机构的《保险公估报告》“只作为保险公司理赔参考之用,不得作为其他用途”。一旦发生诉讼或仲裁,其出具的《保险公估报告》不能作为法定证据,而只能作为一般参考。但只要保险公估机构依法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就有了保险司法鉴定资格,《保险公估报告》也就可视情况需要以《保险司法鉴定书》的形式出现,不仅具有权威性,而且还具有一定的司法效力,实现《保险公估报告》到《保险司法鉴定书》的无缝对接。
四、保险司法鉴定的现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许可共保留了500项,其中司法鉴定工作保留了2项: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审批和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执业核准,其主管部门为司法部、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司法部颁布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司法鉴定是指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依法对诉讼或仲裁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研究、鉴别并作出结论的活动。司法部规定的司法鉴定种类有16种,如建筑工程司法鉴定,司法会计鉴定,资产评估司法鉴定,痕迹司法鉴定,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等,但并没有保险司法鉴定。
在此种情况下,发生诉讼或仲裁的保险事故的司法评估与鉴定就处在了真空状态。但国内保险市场在飞速的发展,保险纠纷的数量也随之增加。在这些纠纷中,不少纠纷诉诸法院,需要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进行司法勘验、评估等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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