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论法人之侵权行为能力
——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相关规定
蔡立东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
关键词:法人/侵权行为能力/雇主责任
内容提要:法人是否具有侵权行为能力不应受制于理论的逻辑,而应取决于实用的考虑。由于存在着无法或不宜还原为自然人行为的法人侵权行为,法人须为此承担责任,法人具有侵权行为能力应该是一个不争的结论。法人对其机关及其受托人或受雇人因执行职务而实施的侵权行为,实践中均无免责之可能,因此,立法对这两类侵权行为没有区分的必要,应采广义的法人侵权行为能力范畴,对二者一体把握。这也是我国未来民法典应坚持的立场。
法人的侵权行为能力一直是一个聚讼纷纭的论题,本文拟从研究思路的确定入手认为法人应具有侵权行为能力,并结合侵权行为法的功能,对法人侵权行为能力制度的内容加以界定,最后对我国现行《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2002年12月17日公布,下称《民法典草案》)关于法人侵权行为能力的规定加以评析,并给出设计未来民法典关于法人侵权行为能力制度安排的建议。
一、本文的基本思路
在研究法人侵权行为能力的问题上,一个反复被使用的进路是:从对法人本质的承诺入手,立足于一定的理论立场,按照理论的逻辑,推导出结论。比如主张法人没有侵权行为能力的学者,往往秉持“拟制说”的法人本质观,认为法人既然无意思能力,而侵权行为以故意、过失为前提,法人当然也就不能实施侵权行为。相反,主张法人有侵权行为能力的学者则通常立足于法人“实在说”论证自己的观点,主张法人是一个真实的存在,法人机关代表法人实施行为,法人既有行为能力,也具有不法行为能力,能够实施侵权行为,并应对其侵权行为负责。[①]当然,作为一种理论上的结论,这两种对立的主张在自己的理论体系内都是成立的。而且在民商法学研究普遍忽视理论体系内在逻辑一致性的今天,这种尊重理论逻辑的论证风格是值得提倡的。我们提倡尊重理论逻辑,但是反对唯理论逻辑的马首是瞻。当我们提出自己的主张时,必须对担当的角色有足够的自觉,对面对的问题性质有清楚的认知,如果面对的是一个实践中的问题,而不是一个理论体系内的纯认知问题,妥善平衡当事各方的利益,实现民法制度追求的目标,则是一个必须认真对待的维度。立法作为一种实践活动,评价其功效,功利主义是最为恰当的态度,制度的优劣不在于它是否符合某种
内部矛盾,减少逻辑冲突以便利理解和适用。正是基于此,《德国民法典》才没有对法人行为能力作出明确、肯定的规定。在起草民法典这一具体制度建设的实践中,立法者所要避免的,不是违反学者对法律制度本质的认知,而是错把理论的某一逻辑推论当成无需验证的方案。我们必须正视理论与实践的关系、理论之于实践的意义。认真对待理论,但绝不能把解决生活中问题的希望寄托于某一种理论。
设计法人侵权行为能力制度,其成功与否取决于解决制度所面对的问题,即实现侵权行为法目标的有效性。侵权法的主要功能和目标有三:补偿因他人行为遭受损失或损害的人;从正义角度,向应该承担的人、且只向这些人分配补偿支出;防阻将来的损失或损害。[④]是否承认法人的侵权行为能力主要关涉法人、执行法人职务的自然人(行为人)和因执行职务行为遭到侵害的受害人三方的利益。如何设计这一制度的内容,关键取决于如何分配执行法人职务的自然人行为产生的风险,妥善平衡各方利益关系,使受害人之损害得到充分的填补。同时需要顾及的是既保证法人能够灵活经营,又能有效约束具体实施侵权行为的自然人,降低侵权行为的发生几率,减少侵权行为造成损失的效果。也就是说,在这个问题上,真正重要的是,哪种观点更能服务于损害补偿的实质公平要求。[⑤]因此,我们是否承认法人的侵权行为能力、法人侵权行为能力的内容如何受制于什么样的制度可以达成上述目标,取决于何种结构有利于我们对幸福生活的追求。
二、法人侵权行为能力的证成
法人侵权行为能力意味着法人因自己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的地位或资格。对于侵权行为能力的性质向有两说,其一为责任成立说。该说认为侵权行为能力解决的是行为人对其不法行为能否成立过失责任的问题。如王泽鉴先生认为,加害人“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权利者,具主观“可归责性”,而此项归责性须以责任能力(归责能力)为前提,此属侵权行为人负损害赔偿责任的资格……在思考逻辑上应先肯定加害人有责任能力,再进而认定其有故意或过失。[⑥]其二为责任归属说。该说主张侵权行为能力确定的是,是否得将对76蔡立东:论法人之侵权行为能力其不法行为的制裁归属该人。如凯尔森指出,为不法行为的能力,往往用归责概念来加以表示,一个人在法律上不负责任,是因为他并不具备法律秩序使他要对制裁负责的某些属人要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