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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防洪排涝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防洪排涝工作的组织、协调、实施和监督。
第三条防洪排涝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属地负责、部门协作的原则。
第四条防洪排涝工作应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确保防洪排涝工程安全、有效运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建立健全防洪排涝工作组织机构,明确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防洪排涝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排涝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挥。
第七条防洪排涝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防洪排涝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防洪排涝规划、方案和应急预案;
(三)组织协调各部门、各单位开展防洪排涝工作;
(四)监督检查防洪排涝工程的规划、建设、管理、维护和运行;
(五)组织开展防洪排涝宣传教育和技术培训;
(六)处理防洪排涝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防洪排涝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防洪排涝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防洪排涝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防洪排涝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本辖区防洪排涝工作计划;
(三)组织协调本辖区各部门、各单位开展防洪排涝工作;
(四)监督检查本辖区防洪排涝工程的规划、建设、管理、维护和运行;
(五)组织开展本辖区防洪排涝宣传教育和技术培训;
(六)处理本辖区防洪排涝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各级水利、气象、国土、住建、交通、公安、民政、卫生等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防洪排涝相关工作。
第三章防洪排涝工程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防洪排涝工程规划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经济适用、安全可靠的原则,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相协调。
第十二条防洪排涝工程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防洪排涝工程布局;
(二)防洪排涝工程规模;
(三)防洪排涝工程标准;
(四)防洪排涝工程措施;
(五)防洪排涝工程投资估算;
(六)防洪排涝工程实施进度。
第十三条防洪排涝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十四条防洪排涝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十五条防洪排涝工程建设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防洪影响评价。
第四章防洪排涝工程管理与维护
第十六条防洪排涝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管理制度,明确工程管理职责,确保工程安全运行。
第十七条防洪排涝工程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工程日常运行维护;
(二)负责工程设施设备检查、维修和保养;
(三)负责工程设施设备更新改造;
(四)负责工程设施设备的技术培训;
(五)负责工程设施设备的资料收集和整理;
(六)负责工程设施设备的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
第十八条防洪排涝工程维护应当定期进行,确保工程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九条防洪排涝工程维护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设施设备检查、维修和保养;
(二)工程设施设备更新改造;
(三)工程设施设备的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
第五章防洪排涝应急管理与处置
第二十条建立健全防洪排涝应急预案体系,明确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职责。
第二十一条防洪排涝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二)应急响应程序;
(三)应急物资储备;
(四)应急队伍建设和培训;
(五)应急演练;
(六)应急信息报告。
第二十二条防洪排涝应急响应分为四个等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第二十三条防洪排涝应急响应程序:
(一)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防洪排涝指挥部启动;
(二)Ⅲ级、Ⅳ级应急响应由当地人民政府启动;
(三)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应急响应。
第二十四条防洪排涝应急处置措施:
(一)及时转移受威胁人员;
(二)组织抢险救援队伍;
(三)调度应急物资;
(四)保障应急通信;
(五)做好灾情统计和报告。
第六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防洪排涝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防洪排涝工程规划、建设、管理、维护和运行情况;
(二)防洪排涝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情况;
(三)防洪排涝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队伍建设情况;
(四)防洪排涝宣传教育和技术培训情况。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八条对防洪排涝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予以追究。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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