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3篇).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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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全体劳动者和直接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岗位。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劳动者参与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各部门的职责,确保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是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职业危害防治管理部门负责以下工作:

(一)组织制定和实施职业危害防治规划、计划和措施;

(二)组织开展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

(三)监督、检查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落实情况;

(四)组织职业危害防治培训和考核;

(五)负责职业危害防治档案的管理。

第七条生产部门负责以下工作:

(一)严格执行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确保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危害得到有效控制;

(二)对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进行监测,及时报告监测结果;

(三)对存在职业危害的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

(四)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危害防护培训。

第八条人事部门负责以下工作:

(一)负责招聘、培训、考核和辞退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

(二)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三)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危害防护培训。

第九条工会组织负责以下工作:

(一)监督用人单位执行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

(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参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决策;

(三)组织开展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

第三章职业危害识别与评价

第十条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危害识别与评价制度,对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危害进行全面、系统的识别与评价。

第十一条识别与评价职业危害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一)生产工艺、设备、原材料、产品等;

(二)作业环境、劳动强度、工作时间等;

(三)劳动者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浓度或强度;

(四)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第十二条单位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职业危害进行识别与评价,并形成书面报告。

第四章职业危害防护措施

第十三条单位应根据职业危害识别与评价结果,制定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护措施。

第十四条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包括:

(一)工程技术措施: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设备,减少或消除职业危害因素的产生;

(二)组织措施:合理安排劳动时间,减轻劳动强度,降低劳动者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时间;

(三)个人防护措施: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并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

(四)健康监护措施: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发现职业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及时采取防治措施。

第五章职业危害监测与报告

第十五条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危害监测制度,对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危害进行定期监测。

第十六条监测内容应包括:

(一)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

(二)劳动者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

(三)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单位应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职业危害监测结果。

第六章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八条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健康检查制度,对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定期健康检查。

第十九条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应包括:

(一)一般体格检查;

(二)职业危害因素接触史调查;

(三)实验室检查;

(四)辅助检查。

第二十条单位应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并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第七章职业危害事故处理

第二十一条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危害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对发生的职业危害事故进行及时、妥善处理。

第二十二条职业危害事故报告内容包括: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

(二)事故涉及的人员、设备、设施;

(三)事故造成的伤亡情况;

(四)事故处理措施。

第二十三条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制度,未履行职业危害防治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单位职业危害防治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制度为示例性文本,具体内容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及相关部门。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二)全员参与,综合治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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