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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GMP认证工作程序1、职责与权限
1.1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药品GMP认证工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
心(以下简称“局认证中心”)承办药品GMP认证的具体工作。
1.2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GMP认证申报资料的
初审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2、认证申请和资料审查
2.1申请单位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药品GMP认证申请书》,
并按《药品GMP认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同时报送有关资料。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应在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及申
请材料报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管司。
2.2认证申请资料经局安全监管司受理、形式审查后,转交局认证中心。
2.3局认证中心接到申请资料后,对申请资料进行技术审查。2.4局认证中心应在申请
资料接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3、制定现场检查方案
3.1对通过资料审查的单位,应制定现场检查方案,并在资料审查通过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内组织现场检查。检查方案的内容应包括日程安排、检查项目、检查组成员及分工等。在资
料审查中发现并需要核实的问题应列入检查范围。
3.2局认证中心负责将现场检查通知书发至被检查单位,并抄送其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检查组成员所在单位和局安全监管司。3.3检查组一般不超过3人,检查组成
员须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GMP检查员。在检查组组成时,检查员应回避本辖区药品
GMP认证的检查工作。
4、现场检查
4.1现场检查实行组长负责制。
4.2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选派一名负责药品生产监督管理的人员作为观察员参加辖区药
品GMP认证现场检查。
4.3局认证中心负责组织GMP认证现场检查,并根据被检查单位情况派员参加、监督、协调
检查方案的实施,协助组长草拟检查报告。4.4首次会议内容包括:介绍检查组成员;
声明检查注意事项;确认检查范围;落实检查日程;确定检查陪同人员等。检查陪同人员必
须是企业负责人或生产、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熟悉药品生产全过程,并能准确解答检查组
提出的有关问题。
4.5检查组须严格按照检查方案对检查项目进行调查取证。
4.6综合评定检查组须按照检查评定标准对检查发现的缺陷项目进行评定,作出综合评定结
果,拟定现场检查的报告。评定汇总期间,被检查单位应回避。
4.7检查报告须检查组全体人员签字,并附缺陷项目、尚需完善的方面、检查员记录、有异
议问题的意见及相关资料等。
4.8未次会议检查组宣读综合评定结果。被检查单位可安排有关人员参加。
4.9被检查单位可就检查发现的缺陷项目及评定结果提出不同意见及作适当的解释、说明。
如有争议的问题,必要时须核实。
4.10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项目及提出的尚需完善的方面,须经检查组全体成员及被检单位负
责人签字后,双方各执一份。
4.11如有不能达成共识的问题,检查组须作好记录,经检查组全体成员及被检单位负责人签
字后,双方各执一份。
5、检查报告的审核
局认证中心须在接到检查组提交的现场检查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
核意见,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管司。
药品GMP认证审核流程
1.经局安全监管司审核后报局领导审批。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收到局认证中心审核意见之
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2.对审批结果为“合格”的药品生产企
业(车间),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药品GMP证书》,并予以公告。
关于药品GMP认证
《药品GMP证书》有效期为5年。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GMP证书》有效期为1年。
药品生产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重新申请药品GMP认证。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
品GMP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申请复查,复查合格后,颁发有效期为5年的《药品GMP
证书》。
申报药品GMP认证所需资料
1.药品GMP认证申请书(一式四份);
2.《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3.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自查情况(包括企业概况及历史沿革情况、生产和质量管理情
况、前次认证缺陷项目的改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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