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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安器材管理,确保公安工作顺利进行,提高公安队伍的装备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部门所有公安器材的采购、验收、使用、维护、报废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公安器材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管理,确保公安器材的合法合规;
(二)科学合理,提高公安器材的使用效率;
(三)安全可靠,保障公安器材的正常运行;
(四)节约资源,降低公安器材的运行成本。
第二章公安器材的采购
第四条公安器材的采购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部门的采购计划进行。
第五条公安器材的采购方式包括: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其他采购方式。
第六条公安器材的采购程序:
(一)编制采购计划,明确采购需求、数量、技术参数等;
(二)发布采购公告,邀请供应商参加投标;
(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四)签订采购合同;
(五)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第七条公安器材的采购应确保以下要求:
(一)采购的公安器材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公安行业标准;
(二)采购的公安器材应具备良好的性能、质量、安全性和可靠性;
(三)采购的公安器材应具有合理的价格和售后服务。
第三章公安器材的验收
第八条公安器材的验收应在采购合同签订后,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进行。
第九条公安器材的验收程序:
(一)组织验收小组,明确验收人员及职责;
(二)核对采购合同、技术参数、数量、质量等;
(三)检查公安器材的外观、性能、质量、安全性和可靠性;
(四)填写验收报告,对验收结果进行评定;
(五)对验收不合格的公安器材,应及时通知供应商进行整改或退货。
第十条公安器材的验收标准:
(一)外观:无明显损伤、变形、锈蚀等;
(二)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公安行业标准;
(三)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四)安全性:符合国家安全规定;
(五)可靠性:经检测或试验,性能稳定。
第四章公安器材的使用
第十一条公安器材的使用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确保使用安全。
第十二条公安器材的使用范围:
(一)执行公安工作任务;
(二)进行公安业务培训;
(三)进行科研、实验;
(四)其他经批准的使用。
第十三条公安器材的使用要求:
(一)使用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熟悉操作规程;
(二)使用过程中应保持公安器材的清洁、干燥、通风;
(三)使用过程中应避免碰撞、跌落、浸泡等损坏;
(四)使用过程中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五)使用过程中应做好使用记录。
第五章公安器材的维护
第十四条公安器材的维护应定期进行,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公安器材的维护内容:
(一)清洁:定期对公安器材进行清洁,去除灰尘、污垢;
(二)润滑:对需要润滑的部件进行润滑,减少磨损;
(三)检查:定期检查公安器材的运行状态,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四)更换:对损坏的部件进行更换,确保公安器材的正常运行;
(五)记录:做好维护保养记录,便于跟踪和管理。
第十六条公安器材的维护周期:
(一)日常维护:每月至少一次;
(二)定期检查:每季度至少一次;
(三)全面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第六章公安器材的报废
第十七条公安器材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应予以报废:
(一)使用年限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
(二)因故障无法修复,无法满足使用要求;
(三)技术落后,无法适应公安工作需要;
(四)其他应报废的情形。
第十八条公安器材的报废程序:
(一)提出报废申请,说明报废原因;
(二)组织鉴定,确认报废资格;
(三)办理报废手续,包括报废登记、报废审批、报废销毁等;
(四)将报废公安器材妥善处理,防止泄露国家秘密。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本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制度为示例性质,具体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安器材的管理,确保公安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公安队伍的战斗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公安器材的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警用车辆、警用装备、通讯设备、防护装备、侦查器材等。
第三条公安器材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安全第一,确保器材安全可靠;
2.效率优先,提高使用效率;
3.规范管理,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4.节约资源,合理配置使用。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本单位设立公安器材管理部门,负责公安器材的采购、验收、分配、使用、维护、保养、报废等工作。
第五条公安器材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1.负责公安器材的采购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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