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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永明福运相传财富保障计划产品说明书
光大永明福运相传财富保障计划为分红保险,其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l产品基本特征
“光大永明福运相传财富保障计划”由《光大永明福运相传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与《光大永明附加福运相传年
金保险(分红型)》组合而成。
一、保险责任
《光大永明福运相传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保险责任:
在主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高度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且申请理赔时被保险人仍生存,主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主合同约定的高度残疾保险金额
向被保险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
高度残疾保险金额等于投保人累计为主合同支付的保险费之和。
2、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主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主合同约定的身故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额等于投保人累计为主合同支付的保险费之和。
被保险人的身故时间以死亡证明文件上载明的身故时间为准。
特别提示您:
本条所列的身故保险金与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其中的一项为限。
3、生存保险金
自本保险单第一个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在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按照主合同约定的生存保险金额向被保
险人给付该年度的生存保险金。生存保险金额等于10%的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未以现金形式领取上述生存保险金,则生存保险金留存于本公司的生存保险金累积账户,并按本公司公布
的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储存生息,在被保险人申请或主合同终止时给付被保险人或生存保险金的继承人。
《光大永明附加福运相传年金保险(分红型)》保险责任:
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本公司于附加合同犹豫期期满后的次日及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按照投保人与本公司在附加合同中约定的年金领取金
额、年金领取方式和年金领取频率进行年金给付。
投保人可以从下列两种年金领取方式中选择其中的一种领取方式,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1、定期保证领取
本公司根据附加合同载明的年金领取金额和年金给付频率分期向被保险人支付年金,年金保证给付期为二十年。若被
保险人在年金保证给付期内身故,本公司向附加合同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一次性支付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为保证给付期内未领取的年金期数与附加合同生效时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年金领取金额的乘积。
2、定期保证终身领取
本公司根据附加合同载明的年金给付频率分期向被保险人支付年金,年金保证给付期为二十年。若被保险人在年金保
证给付期内身故,本公司向附加合同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一次性支付身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为保证给付期内未领取的年金期数与附加合同生效时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年金领取金额的乘积。
若被保险人在年金保证给付期满后仍生存,本公司继续向被保险人支付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附加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未以现金形式领取上述年金,则年金留存于本公司的生存保险金累积账户,并按本公司公布的累积利率以
年复利方式储存生息,在被保险人申请时或附加合同终止时给付被保险人或附加合同年金继承人。
二、责任免除
本产品说明书仅供投保人理解产品时参考,本公司与投保人的一切权利义务以保险产品条款为准。第1页,共9页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高度残疾保险金其中任何一项的
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
被保险人自保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
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6.战争、军事冲
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保险合同终止。除法律及保险合同另有规定外,本公司将于
收到下列证明材料后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合同终止时的保险单现金价值净额。
三、投保须知
本产品保险期间:终身
保险费支付方式:一次交清、3年交、5年交、10年交、15年交、20年交
被保险人年龄:30天-59周岁
投保人年龄:18周岁及以上
首次年金转换时间:保险单生效满5年(一次交清、3年交)或交费期结束后(5年及以上交费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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